可见,上帝从未希冀人的理智和意志能战胜身体自然,成为完人。身体的必需存在神意,虽然实定规定,因必需而犯罪之人理应受到宣判和惩罚,但从自然法来看,自我保存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义务,所以至少人们对这些人的道德评价应该比法律对事实的审判更加宽大一点。法律是朝向事实的,但人是朝向同类受造物的。人应该怎麽去对待和自己一样软弱无力的人的呢?“必需的极端性(Extremes of Necessity)使得我们能够理解处于困境中的诚实人,邪恶事情本身性质也因此而变得可宽恕”(Daniel Defoe, 2008a: 80)。
笛福论述了一个被逼入必需性而人吃人的案子。海上有五个人,他们已经没有了供给(Provision),所以召开一个会议(Council),抽籤(Lots)决定杀掉他们中的一个来供其他人食用。笛福(Daniel Defoe, 2008a: 80-81)指出,对于这一罪行往往有两种辩护。一个是纯粹的利他主义,认为牺牲一个来拯救四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这种处境下,为了他人生命的保存而牺牲自己是正当的,体现了利他主义有时能压倒扎根在审慎中的自私。第二个是他们通过抽籤的方式来决定谁是这个人,这种自愿同意使这种行为合法(lawful),让上帝来决定谁将是这个人。然而,笛福认为这两种辩护都站不住脚。首先,对于第一种辩护,谁赋予他死来解救其他人的权力?这个人怎麽会欠其他人这笔债?他正在掠夺他自己的生命,而这生命是他自己的财产,是需要他自己保存的。生命是人的财产,保存生命是人的自我保存,这是最基本的自然法。一个人除了可以因触犯法律而丧失生命,这是他的罪对抗了他自己和法律,但不能在无辜的条件下被任何人,包括他自己,剥夺生命。对于第二种辩护,笛福认为,这种“同意”本身就不合法,因为谁也没有这个权利来同意这样一种抽籤,谁也没有这种权利来取走他自己的生命。在笛福看来,在这种处境下,任何的辩护都是没有力量的,除了必需性。“必需性使最高的罪合法”(Daniel Defoe, 2008a: 81)。
显然,笛福讨论的不是法庭上的法理学,而是人心的法理学,是人如何评判他人,治理者如何裁决罪人的法理学。这种法理学不是任意地为他人辩白,而是在为社会生活提供一种人道的原则,这种人道不是由自由思考而来,而是由基督教的教义内生而来。换言之,衡平和宽容,并非指向虚无。
笛福强调,自然并没有消减了罪的罪性。罪是对上帝的冒犯,罪的罪性不可能因自然而消失,正如一个人偷另一个人的食物,虽然他是为了满足饥饿中的自然,但偷仍然是罪。一方面,你不知道你所偷的人是否和你一样处于饥饿的危险中。另一方面,即使他没处于危险,你也没权利拿走他的食物。这不是你的必需性让你吃掉别人的麵包是对是错的问题,而是麵包是不是你的的问题。如果麵包不是你的,那你就打破了第八条戒律,即人不能偷东西。对于上帝,这个罪是明白无疑的,无论是否是必需性促使你这样做,它都违背神法。笛福很明白,前一层是自然法的逻辑,后一层是神法的逻辑,神法统摄自然法,这是他与自然神论者的根本不同。他绝不允许自然法的正当性消除上帝审判的至高无上性,消除世人对上帝的敬畏和对地狱的恐惧。
笛福看到,年轻的绅士们否认圣经中的知识,自己创造了一个绝对仁慈的自然神。这个自然神退隐在自然之后,对人们的行为从不教导和惩罚。在他来看,人是需要对上帝有恐惧之情的,上帝也必须是有审判能力的,不然,人世间的恶将如疾病般席卷而来,从宫廷和法庭上传染到乡下。但笛福也看到,基督教的内在气质裡是能生出社会性的道德的。既然由于亚当的原罪,每个人的自然都有软弱性,所以,人们恰恰不应通过收集同类在偶然性中犯下的罪来判断他的一般品性,因为他和他同是凡俗之人,都屈从于相同的软弱性。真正对诚实的判断不是看他是否犯过大罪,而是看他是否继续犯罪,是否将犯罪作为一种惯常行为,还是因为不幸、苦难、贫穷导致他犯罪。笛福认为,如果只有那些未经苦难而没折损诚实的人才称得上诚实,那世界上就没有诚实的人。
所以,因绝境而丧失诚实能力的人,他们的不诚实的行为不足以作为他们不义的证据,但世间仍然存在公道标准。那麽,这种普遍的公道标准是什麽?什麽才是世人德性的普遍的判断标准和试金石?跳出形式,真实的道德区别从哪裡寻找?
在笛福看来,人在对诚实进行判断时,应区分偶行(Accident)和惯行(Practice)。诚实就像友情一样,在苦难中方能检验。安宁和富足状态中的诚实都不能归功于自己,只能归功于父母的赐福。只有不幸降临,才是考验一个人的时刻。所以,“繁荣的诚实者只能自己吹嘘自己诚实,但不一定是真诚实,不幸而败落的诚实者却是听他人谈论他的诚实,这才是真诚实”(Daniel Defoe, 2008a: 83)。不过,笛福指出,由于人的软弱性,他很难在苦难中保持诚实,所以,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不能基于一时的失足,而要基于固定的习惯。“不能因为非比寻常的压力、困境或其他诱惑使一个诚实的人失足做出坏事而非难这个人不诚实,如果不是绝境大到压倒他的决心,他是不会如此堕落的”(Daniel Defoe, 2008a: 84)。
笛福援引《圣经》中大卫偷吃神殿陈设饼的例子。 他指出,上帝命令神殿的陈设饼只有祭司能吃,大卫知道不能吃,但在饥饿之下违反律法。可圣经中有“大卫饥饿之时所作的事”这句话,表明这是上帝给出的理由,教导人们不能通过偶然的一次孤立行为来判断一个人是否诚实,而应通过他心的倾向(Inclination of Heart)和惯行的一般趋势(general Bent of Practice)来判断。上帝通过律令要求人不能吃陈设饼,但他同时也通过自然法命令人不能受饿。大卫违反了律法,但他履行了自然法的义务。
笛福经常援引“humanum est errare”,即“犯罪才是人(To sin is human)”。在他看来,人的原罪使人不可能永无过失。“受激情力量支撑的诱惑很容易能压倒人,这种情况只能靠上帝来阻止”(Daniel Defoe, 2008a: 83)。一个人的行为的一般趋势(general Tenour)和通常的惯常行为(general Practice)很诚实,即使由于人的软弱性,他在绝境下犯下他平常不会犯下的罪,他应该得到宽恕。因为他内心并不赞同自己这种行为,他会非常羞耻于自己的这种软弱,当诱惑完结,即便别人不指责他,他也会自我谴责,成为一个真诚的忏悔者,恢复到最初的诚实,因为他通常的品性(general character)就是诚实的。
这就是笛福援引的《圣经》上的话,即“义人虽七次跌倒,仍必兴起,恶人却被祸患倾倒。”(Matthew 24: 16) 在世人的审判中,这个一天七次犯罪的人是一个不诚实的人,但在上帝审判中,他却仍然是个义人,因为他心的倾向是诚实的,哪怕他一天堕落七次,他必然会通过忏悔而在灾祸中兴起。
笛福潜在地表现出他对治理者的看法。在他看来,人们彼此应该宽厚相待,而治理者也不应拘泥于法律,而对下层人有更加通情达理的态度,这是本著良心的治理。良心是至高无上的衡平的大法官。只有这样,治理者才能成为神意的工具,看护每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繁荣。这是议会的公道的、虔诚的目的(just and pious Purpo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