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意见的通知
为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环环评〔2024〕65号)和本市《
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意见
》(沪府规〔2024〕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作出优化调整,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
请于10月30日前反馈。
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和本市《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4〕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作出优化调整,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列入《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二、列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非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附件1)的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自贸区保税区、临港新片区产
城融合区、浦东新区除外)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其他非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局审批。
建设地点位于自贸区保税区(14.62 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负责审批。
建设地点位于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431 平方公里,不包括洋山保税港区岛屿部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
建设地点位于浦东新区(自贸区保税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除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建设地点位于上述三个区域但属于“附件1第二条(二)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第四条制造业第1-第7类、第五条环境治理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第1类”的建设项目仍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三、列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附件2)的建设项目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其他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XX月XX日。自施行之日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 年版)——非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
2.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 年版)——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
附件 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版)
一、位于以下区域的建设项目
1.建设地点位于本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位于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武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在沪央企生产基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5.建设地点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金山分区除外)四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1.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2.危险品仓储(不含加油站的油库、加气站的气库):新建地下油库、地下气库项目。
3.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1.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 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2.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质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3.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4.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5.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6.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7.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8.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9.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新建造船、拆船、修船厂整厂项目。
10.电池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项目(仅组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