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从事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下半年建设工程合同预算收入为50亿元(不含增值税),相应工程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印花税法后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建设工程合同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工程价款条款约定的金额为价税合计金额(即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则应缴纳印花税500000×(1+9%)×3‱=163.5(万元);如果价款条款分别列明了不含税价款及增值税税款,则应缴纳印花税500000×3‱=150(万元)。由此可见,同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可以少缴纳印花税163.5-150=13.5(万元)。
因此,建筑企业自7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时,如果未将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在条款中单独列明,会导致印花税计税依据增加,从而多缴纳印花税。笔者建议,建筑企业财税人员在参与合同协商、谈判、签订过程中,除了关注其中工程款的履行期限和结算方式条款外,也需将涉及税款的条款作为审核要点之一。
一些大型建筑施工项目,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总承包工程(EPC),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有时因无法独立完成全部任务,企业会将部分非主要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施行。建筑企业对分包商、设备供应商的选择一般通过项目招标来实现。招标的核心目标就是在满足生产需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降低建筑业企业的采购成本。
假设乙建筑企业适用一般方法计税,拟对某项目进行施工分包。投标方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报价为218万元(含税);投标方B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报价为210万元(含税)。如果仅就报价金额比较,B公司比A公司低8万元,但如果考虑进项税额抵扣,即使B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乙企业选择与A公司合作的成本为200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8万元;选择与B公司合作的成本为210÷(1+3%)=203.88(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仅为6.12万元。相比之下,分包给A公司比分包给B公司成本更低、可抵扣进项税额更高。因此,仅就成本角度考虑,乙企业选择A公司作为分包方更划算。
建议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招标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应要求投标单位在制作的标书中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进行报价,企业在考虑税收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比价。
建筑企业成本构成复杂,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分包成本等六项明细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当一部分的建筑企业存在人工成本占比高、进项税额抵扣较少的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建筑企业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不含税采购价款,并在条款中约定收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企业可以在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避免后续因开具发票可能产生的分歧。
(作者单位: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中的相对人,通常指成就合同关系的双方的对应人或利害关系互存的对立人。在审核合同时,需要准确把握合同相对人的相关信息。
一是核实信息的准确性。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直接影响后续发票开具环节等工作。合同签订前,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或合同相对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等资料,核对具体信息,确保签约主体与收付款单位、发票抬头保持一致,避免信息有误对合同执行及发票开具产生影响。
二是关注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
。具体来说,可结合工商登记信息、税务机关公示信息等资料,综合考察并评价对方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尽量选择与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企业交易,以防遭遇“空壳企业”“开票公司”。
三是了解合同相对人的身份。
当事人身份会直接影响发票的类型、税率以及特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一方面,应关注合同相对人是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还是自然人。身份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比如,甲公司与自然人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这种情况下,根据印花税法规定,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甲乙双方均无须就该份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
另一方面,需要关注合同相对人是否属于一些特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以房屋出租为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如向其他企业出租住房,则没有优惠规定。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应关注承租方是否符合住房租赁企业的条件,进而判断后续能否享受房产税优惠。
合同标的,通常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合同标的的审核,既要关注标的名称表述的规范性,又要透过标的判断合同的实质。
一是准确描述标的名称。
标的名称,通常指能使某种标的区别于其他标的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在合同中约定标的名称时,应使用标的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并将其作为发票项目名称、出入库单据、收发货单据等资料管理的依据。如果没有标准学名,应尽量使用通用的名称,避免使用简称、俗称、内部叫法。这样既方便企业内部的管理,也能在后续税务检查中快速准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发布《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建议签订合同的双方参考标的物品的税收分类编码,确定标的物的表述方式,既统一规范,也有助于企业判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否准确。
二是根据实质判断合同类型。
合同的实质是判断业务适用税收政策的前提和基础。在把握合同实质时,需要从合同标的入手,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判断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准确适用对应的税收政策。比如,如果合同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则适用不动产经营租赁税目,对应增值税税率为9%;如果合同约定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则适用住宿服务税目,对应增值税税率为6%。
合同价款通常与计税依据相一致,影响当事人的税收负担。合同价款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也是合同审核关注的重点。
一是价款构成。
规范合同价款构成表述,明确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避免约定不明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尤其是合同同时涉及多项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要注意考虑不同标的对应的不同税收政策。
二是价款支付。
合同价款支付包括现金方式和非现金方式。目前,税法并未对支付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面,对于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情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可能在向税务机关证明业务真实性时更具说服力。有鉴于此,建议合同尽量约定非现金方式支付,确保交易的资金流向有迹可循。另外,如非特殊情况,收付款单位应尽量与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减少后续税务检查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三是收付款进度。
收付款进度直接影响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税款申报情况。对收款方而言,收款进度直接关联各税种的纳税义务,需要根据具体的进度确认各阶段的申报,避免出现逾期申报。对付款方而言,需要留意是否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如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可能面临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有效凭证。合同审核时需要重点关注发票类型及对应税率的相关条款。
一是发票类型。
合同需明确交易具体开具的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有规定,除销售免税产品、销售对象为自然人等特殊情况之外,均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正常情况下,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成本基本没有影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符合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是发票税率。
对于发票税率的审核,要重点关注业务类型。大部分业务仅适用唯一的税率或征收率,但目前部分业务可根据纳税人的意愿,选择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以建筑工程为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需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操作细节。最近几年,增值税税率有所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也有变动。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出现税收政策变动时的处理方式,防止因合同条款表述不清而导致企业自身利益受损。
(作者单位:广州浩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备注:发票抬头全称)
承包人(全称):
(备注:项目公司开票,授权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
(备注:发票备注栏)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补充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实务案例】总公司中标、签署合同,后成立项目公司干活、开票及收款,签署授权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备注:增值税预收款预缴地点(财税〔2017〕58号)、企业所得税预缴地点(国税函[2010]156号)、跨境免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备注:能否适用清包工、甲供材政策,
将甲方提供材料范围明确(财税(2016)36号),通用合同条款中“材料与设备”部分需要明确
)
【示例】详见详见施工图所示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和招标、投标文件内容,其中***等材料、工程设备由发包人自行购买,详见《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建筑工程老项目判定
(财税(2016)36号)
)
。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
备注
: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实务中很多企业没有修改,多缴很多税(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
备注
增加条款:合同执行过程中,税率调整事项条款)
【例】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增值税税率调整,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按照适用的税率执行。
(通用合同条款中的付款条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付款开票问题都明确)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备注,
社保和个税的缴纳,挂靠判断)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备注
)
。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
备注:
不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关于通用合同条款涉税点,不完全关键点如下)
其中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
一般约定(
税收名词,如:甲供材定义、发票类型定义等
)、
发包人(
开票抬头和付款
)、
承包人(
三方授权开票
)、
监理人、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工期和进度(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材料与设备(
甲供材、清包工政策
)、
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
税率调整
)、
合同价格(
含税价/不含税价等
)、
计量与支付(
预付款开票、收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票、保证金开票
)、
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
发票违约条款
、
违约金开票、缴税
)、
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