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颖珺
现实生活总是比小说还精彩。
铭心遇到这么一桩奇葩有趣的事。弟弟强用哥哥明的身份证和女子琴登记结婚,强和琴一起生活,养育了一对子女轩和琳。几年后,强的生意越做越大,名下有不少财产,琴开始担心。
在法律上,强和琴不是夫妻,明和琴才是夫妻。万一强在外面有情况,琴不是配偶,没办法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过错损害赔偿,甚至强去世了,琴也并非法定继承人。强和琴的子女也不是强的法定继承人(在血缘上事实上是子女,法律上不是子女)。
琴找到铭心,这事该怎么处理呢?怎样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琴的权益呢?
首先说明一点,在法律上,明和琴是夫妻,而且双方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四种情形之一,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可撤销婚姻是指被胁迫而结婚,一方或双方结婚的意愿不自由、不真实。
铭心给琴提供的第一个方案是,明和琴离婚,强和琴结婚。
但是琴一听,就连连摆手摇头。强和琴之间,已经出现不少矛盾和裂痕,身家丰厚风流倜傥的强,已经和一些年轻女人暧昧不清。琴和明离婚,强未必肯和琴结婚,那么琴和这家人,就真的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了,相当于被逐出门,说不定正中强的下怀,白白便宜了强。
此路不通,铭心给琴提供了第二个方案,强将部分财产先过户到琴或者两人的子女名下。这样对琴和孩子都有一定保障了。可琴跟强谈,强就是不同意。琴是家庭主妇,完全没有参与强的经营,一点办法也没有。
铭心给琴提供了第三个方案,强订立了一份赠与协议,将财产在若干年后留给两人的子女。这次强终于妥协,并做了公证。
铭心明确告知琴,这个做法也不是万无一失的。在赠与人经济恶化,或者受赠与人严重损害赠与人利益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铭心还告知琴,若强订立遗嘱(严格说,是遗赠,因为法律上,强的子女是强的侄子侄女),写明去世后财产由轩和琳继承,风险更大。因为遗嘱是可以随时修改的。即使公证过,立遗嘱人也可以再次公证变更。强不需要通过琴、琳或者轩,就可以自己修改遗嘱,强什么时候修改、怎么修改遗嘱,琴、琳或者轩都无权干涉,也无从得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世界是很公平的,有利必有弊,有得必有失。在情感上和物质上,婚姻本来就是收益和风险并存的。但兄弟婚姻错位,名实不符,琴却无辜成为潜在的受害者,承担了比普通婚姻高出数倍的风险。
有些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登记时贪图方便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弄虚作假,造成日后更大的麻烦,乃至纠缠多年的争端。
一个人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发生瑕疵或过错,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登记部门,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对否定婚姻登记效力都会非常慎重。
婚姻登记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民事关系的确认,法院对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应更注重双方是否自愿结婚这一实体问题。只要双方自愿且无法律禁止或者无效的情形,就应认定婚姻登记行为有效。因此,结婚登记的程序瑕疵不足以否定婚姻登记行为的效力。
司法这样处理,是为了维护民事关系稳定和婚姻的严肃性。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婚姻关系自双方进行登记并领取结婚(离婚)证书之时成立(解除),即应受到法律保护,该婚姻登记因程序上的瑕疵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登记部门承担,而不应由作为行政登记行为相对人的婚姻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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