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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民法典研读 ▍黄泷一博士:民法典中的自力救济规则

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  · 公众号  ·  · 2020-12-18 11:10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相关法律将同时废止。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开始起草,在几代民法学人筚路蓝缕、坚持不懈的努力下,终于制定出一部为中国人量身定做的民法典。

    《民法典》共七编,84章,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每个人的终其一生,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此次民法典还有许多新亮点,如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创新之举,彰显出我国对人民群众人格权保护的全面加强,更大程度上体现人文关怀。

     为认真学习和宣传《民法典》,切实把握民法典颁布实施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做好民法典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推动者,进一步增强学法、用法意识,推进民法典实施。法学院、法学院校友会和校友总会办公室共同推出专栏,对《民法典》进行多方位地深度解读。并在“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公众号上开设专栏“民法典学习”,以供各位校友随时阅览《民法典》的相关学习内容。


黄泷一博士:民法典中的自力救济规则




黄泷一,男,中山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从事民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在《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物权法定原则:普遍理论与中国选择》。



一、公力救济与自力救济

在现代社会,权利遭受侵害或权利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原则上不能自力救济,而应当诉诸公权力,请求司法机关做出于己有利的判决并强制执行之,以排除侵害或实现权利。当事人违法实施自力救济,造成他人损害,可构成侵权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垄断暴力并以公力救济为原则,原因在于自力救济泛滥可能破坏社会秩序,导致社会陷入以暴制暴的丛林状态。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公力救济可能难以及时获得,私人若不立即采取积极行动,将导致严重后果,故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实施自力救济。换言之,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以自力救济为例外。在学理上,自力救济可以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其中,自卫行为又可以分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现时之不法侵害,所为之必要防卫。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前述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构成违法阻却事由,即便造成他人损害,亦不构成侵权行为。


二、我国民法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

对于自卫行为,我国民法早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28条、《侵权责任法》第30条、《民法总则》第181条规定了正当防卫,《民法通则》第129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了紧急避险,条文内容变化不大。最终,《民法总则》第181条和第182条成为了《民法典》第181条和第182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相应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再规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81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2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对于自助行为,我国民法原本并无规定,《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首次对自助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将“自助行为”规定在“侵权责任”编中,但该制度的运用范围尚包括合同领域和物权领域,属于民法的一般制度,更为妥当的做法,其实是将其规定在民法总则编中。

《民法典》第1177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此,我国民法典关于自力救济的规范已经齐备,分别是第181条(正当防卫)、第182条(紧急避险)以及第1177条(自助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83条(见义勇为)、第184条(紧急救助)在学理上属于“无因管理”的特别类型,但亦与自卫行为存在关联。


三、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效果

正当防卫规范与紧急避险规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适用多年,构成要件及法效果已经明确,此处仅对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效果进行分析。

前已述及,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法律虽未规定自助行为,但民事习惯、法理和司法实践均承认之。例如,在餐馆白吃白喝之后,意图溜走,店主得扣留其人或财物。又如,债务人变卖财物准备搭机潜逃国外时被债权人发现,债权人得扣留其人或财物。

结合《民法典》第1177条以及相关法理,可以将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归纳如下:

第一,自助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依法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及物权请求权)。对于那些无须相对人进行给付的权利如形成权、支配权,并无实施自助行为之必要。《民法典》第1177条虽然将自助行为的保护对象规定为“合法权益”,但应目的性限缩为“请求权”。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请求权而不能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也不能采取自助行为。之所以自助人保护的权利必须是依法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原因在于:自助行为实际上是私人执法,自助行为人所处的地位与国家强制执行机关无异。法律允许自助人采取的措施基本上就是强制执行机关所能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自助人保护的权利无法强制执行,显然不能采取自助行为来保护该权利。

第二,情况紧迫来不及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情况紧迫”,是指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则其请求权无法实现或者实现上具有明显的困难。若有寻求国家机关援助的可能,行为人却未利用时,则不允许实施自助行为。

第三,实施自助行为。行为人须有自助之意愿,且采取法律允许自助人采取的措施,如扣留债务人之人身、毁损或毁灭债务人之财产等。《民法典》第1177条虽然仅明确规定“扣留侵权人的财物”,但“等”实际上亦包括了对债务人人身的暂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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