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将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
升级为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环保、气象部门会商,预计近期我市仍处于弱气压场控制,湿度大,污染扩散气象条件持续不利,污染物浓度将累积上升,空气质量中到重度污染。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我市在现有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于4月6日22时升级为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建议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二、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包括:
(1)工业企业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等方式,也可按照“一厂一册”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本辖区3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产。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建材行业中水泥及水泥粉磨站、钙镁、陶瓷等企业停产。
(2)在确保居民用电、供暖的原则下,落实发电(包括热电)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一厂一册”限产限排方案,发电(包括热电)企业按照省电网调度系统下达的调度指令落实限产限排。
(3)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4)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5)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6)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7)关停所有露天矿山,关停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沙河区域内所有采砂场。
(8)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内每日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9)除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每日7:00至20:00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4月7日限行3和8;尾号为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10)增加公交车运行能力,所有能运行的公交车全部上路。
(11)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