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FDA食安云
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标准)解读、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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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食品分类系统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5-01-16 06:00

正文

作为食品从业人员或是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或多或少遇到过这样的困惑,同一类食品,我们有各种各样适用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每一个标准都有这类食品的定义和分类,同一类食品在不同标准分类里的类别归属不尽相同。


食品添加剂的合格判定与该种食品在其标准中的分类有密切关联,可以说食品分类体系直接影响了食品添加剂合格评定的结果。因此,分析这个食品分类体系,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市场准入分类与GB 2760中食品分类体系的差异性以及其对食品添加剂结果判定的影响具有极大意义。

中国食品分 类体系简介


目前,我国食品分类体系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的需求制定有不同的食品分类系统,在使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同一种食品在不同的食品分类系统中类别可能是不同的。伙伴网整理了我国的各食品分类体系,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食品分类系统及适用范围介绍

我国的食品分类体系主要有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分类体系、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分类体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食品分类体系等,以下为大家详细介绍:


1、《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将食品分为32大类,并具体规定了亚类及其所属的品种明细。《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是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该目录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


2、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中的食品分类采用分级系统,将食品分为16大类。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对该标准的使用。

其中如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一个食品类别时,就允许其应用于该食品类别包含的所有上下级食品(除非另有规定),反之下级食品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能被认为可应用于其上级食品,所以在查找一个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能被认为可应用于其上级食品,在查找一个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时,特别需要注意食品类别的上下级关系。


3、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附录A.1食品类别(名称)说明,涉及10大类食品,每大类下分为若干亚类,依次分为次亚类、小类等。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用于界定真菌毒素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该标准。当某种真菌毒素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涉及22大类食品,每大类下分为若干亚类,依次分为次亚类、小类等。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附录A(规范性附录)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将食品按照原料来源不同分为11大类。

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附录A)用于界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用范围,仅适用对该标准的使用。如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在该食品类别下的所有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6、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附录D食品类别(名称)说明,将食品分为16大类。

D食品类别(名称)说明用于界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如允许某一营养强化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7、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食品分类系统,在依据基础标准(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GB 31650 等)判定时,食品分类按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判断。各类食品细则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8、海关HS编码查询,提供进出口商品HS编码查询。HS编码“协调”涵盖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两大分类编码体系,是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二、我国食品分类标准修订进展

因为目前没有一套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统一指导性食品分类体系,我们国家也在积极的推动统一的食品分类系统的建立。

在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立项启动《食品安全名词术语及食品分类》的标准制定工作,2017年,食品评估中心联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起草了包括25大类食品的分类体系,2018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在内部征求了《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的意见。


但是,《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仅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参考,不会取代目前食品行业现有分类方式,也不会代替各类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所采用的分类方式,所以食品行业从业者还是要熟练掌握前面介绍的各食品分类体系。


食品分类混淆举例


一、部分食品类别在GB 2760与SC食品分类系统中的冲突案例

(一)馒头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馒头应当归为糕点中的热加工糕点。按照生产许可的分类方法,很容易认为馒头在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分类系统中也属于糕点,可以使用甜蜜素,限量为1.6 g/kg。


然而并不是这样的,依据GB 2760对食品分类的说明,糕点(07.02)是指以粮、油、糖和(或)甜味剂、蛋等为主料,添加适量辅料,并经调制、成型、熟制等工序制成的食品。


发酵面制品(06.03.02.03)是指经发酵工艺制成的面制品,如包子、馒头、花卷等,所以馒头,并不属于糕点类食品,应该属于发酵面制品, 由此可见,馒头更符合发酵面制品的定义,且在GB 2760 食品分类说明中明确举例说明馒头属于发酵面制品。因此馒头应该按“发酵面制品(06.03.02.03)”类别判断,不允许添加甜蜜素。


(二)料酒

《调味料酒》SB/T 10416-2007第3.1条将调味料酒定义为“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成分为主体,添加食用盐(可加入植物香辛料),配制加工而成的液体调味品”,该定义与《GB 2760-2014实施指南》中对料酒及制品的定义基本一致,而按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料酒产品应归为调味品大类下的“料酒及制品”(食品分类号为12.07);但仍有部分料酒生产企业认为,料酒的SC获证单元为液态调味料,因而料酒应按GB 2760-2014中液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分类号为12.10.03)的规定使用添加剂。按照食品添加剂的判定规则,依据GB 2760判定的各项食品添加剂应采用GB 2760中的分类体系确定食品分类。


(三)核桃粉

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可冲调的核桃粉类食品可归入固体饮料(食品分类号14.06)或加工坚果与籽类下的其他加工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5),而按照SC分类系统,核桃粉属于方便食品,目前GB 2760-2014中无此类别。因此,诸如核桃粉、杏仁羹、杂粮粥等方便食品,由于食品原料、工艺或食用方法的不确定性,对其在GB 2760中的分类较难把握。


(四)花生糖

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以花生为主、糖为辅加工而成花生糖不同于以白砂糖、淀粉糖浆(或其他食糖)、糖醇或允许使用的其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普通糖果,花生糖应归为GB 2760-2014加工坚果与籽类下的其他加工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5),但按照SC分类系统,花生糖属于糖果,且大都按糖果发证。因此,诸如花生糖、芝麻糖、糖瓜子等坚果制品,由于食品原料配伍难以确认,易引起对其添加剂食品分类的混淆。


二、部分食品类别在GB 2760与相应产品标准中的冲突案例

(一)凉果、蜜饯

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凉果、蜜饯产品分为5小类,其中凉果类依据《GB 2760-2014实施指南》定义为干态产品:GB/T 10782-2006《蜜饯通则》(即将废止)将蜜饯大类分为7小类,相较GB 2760-2014多出了糖霜类及其他类,其中凉果类定义为半干态产品。对一些执行《蜜饯通则》标准生产的企业来说,糖霜类产品按GB 2760-2014无法划分归属,凉果类产品又在干态与半干态的界定中排徊。 (注:2760-2014即将废止,新标准中去掉糖霜类)


(二)非发酵豆制品

GB/T 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包含了以大豆和水为原料,经制浆、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纯豆浆以及添加了风味物质的调味豆浆,按该国家标准,豆浆属于非发酵豆制品无疑。而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非发酵豆制品(食品分类号04.04.01)下并未包括液态的豆浆产品,豆浆属于饮料大类下的植物蛋白饮料(食品分类号14.03.02):此外,GB/T 22106-2008未囊括的非制浆工艺加工的大豆素肉、熟制豆类等豆制品也包含在GB 2762-2014的非发酵豆制品大类下。


食品分类判定方法


一、通过产品标准中定义判定

可以借鉴一些产品标准,通过搜索关键词来查寻,比如分类、术语、通则等。如《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 15091-1994)、《水产品加工术语》(GB/T 36193-2018)、《调味品分类》(GB/T 20903-2007)、《糕点分类》(GB/T 30645-2014)、《大豆食品分类》(SB/T 10687-2012)等,在标准中有食品的分类、定义及适用范围。


二、通过产品原料、工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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