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深圳中金某某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中金某某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已走逃失联、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导致稽查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将以下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附件:
深税一稽处〔2024〕45号
深税一稽罚〔202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一稽罚〔2024〕16号
深圳中金某某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300055117441,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东南荣超经贸中心4005(入驻深圳中金国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合伙企业于2012年与中国银行、菏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你合伙企业为委托人,中国银行为受托人,菏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人,约定借款8000万元。因债务纠纷,你合伙企业与借款公司于2014年经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定借款公司向你合伙企业支付本金8000万及未付利息、罚息和违约金。
裁定后,借款公司仍未按期履行,经多年诉讼,在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分别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了《和解协议》2018年8月2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2018年12月10日签订了《和解协议》。
通过协商和债务豁免,双方确定本息132,285,873.33元(本金8,000.00万元,利息5,228.59万元),直到2019年11月15日,共收回本息132,285,873.33元(本金8,000.00万元,利息5,228.59 万元),其中2017年度回款1000.00万元,2018年度回款8,300.00万元,2019年度回款 3,928.59 万元。
经计算,你合伙企业当期应申报利息收入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当月和当年申报收入均为0,少申报含税收入10,000,000.00元;
2018年2月当月和当年申报收入均为0,少申报含税收入2,000,000.00元;
2018年3月当月和当年申报收入均为0,少申报含税收入18,000,000.00元;
2018年4月当月和当年申报收入均为0,少申报含税收入22,285,873.33元。经查询你合伙企业2012-2013年度营业税申报情况和 2017-2019年度增值税申报情况,均为0申报,并未如实申报其应收以及已收的利息收入,系隐瞒利息收入;虚假申报纳税。
综上所述,你合伙企业2017-2018年度隐瞒利息收入,虚假申报纳税,没有按规定申报增值税收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合伙企业造成少缴纳2017年度增值税291262.14元,少缴纳2018年度增值税1231627.38元,是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12年度至2019年度纳税申报表、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等与生产经营有关材料为证。
二、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合伙企业隐瞒利息收入、虚假纳税申报,造成2017年至2018年度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合伙企业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和处罚:追缴你合伙企业2017至2018年度少缴增值税合计1,522,889.52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6,602.27元、教育费附加45,686.68元、地方教育附加30,457.79 元,对少缴税款1,629,491.79 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元,并对你合伙企业少缴增值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61,444.77元,对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3,301.14 元
以上罚款合计814,745.9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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