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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息化的「止境」在哪里?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1-25 10:33

正文

作者:孙笑霞  来源: 浙江大学法学青年
转引微信公众号"说刑品案"


2020年11月14日,2020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暨数字时代法学教育论坛在杭州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浙江大学主办,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本次论坛主题为“法治体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以下是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的发言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大家好!我今天的发言题目是 “司法信息化的‘止境’在哪里?” 我们常说科技发展是无止境的,这没错,但是我们司法科技呢?这是个问题。

2018年3月“两会”上有政协委员非常乐观而自豪地表示,中国成为世界上智慧司法的强国,中国的智慧司法已经超过了美国。我们不禁要问: 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并没有达到中国司法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呢? 科技发达国家为什么会“落后”于中国,是因为他们科技不够发达吗?或者是另有隐情了?

所以我们要反思这个问题。司法科技应用本体上是符合当代技术发展趋势的,也有利于司法透明、公平、便利、效率,但是考察目前各地方的司法信息技术,存在三方面隐忧的:

其一,当我们对司法规律缺乏敬畏、对法官主体性缺乏尊重的技术路线下,司法会变成一百年前就被诟病的“自动售货机”式的司法,甚至司法会沦为大数据和算法底下的一场机器化的侥幸赌博。 诉讼程序的亲历性、直接言词性会不会打折扣?线上法庭质证需要原件的,怎么处理?传统程序理论所强调的“直观的”、“看得见的”、仪式化的程序正义,几乎是缺失的。

其二,司法信息科技的应用无限放大了司法公开的尺度,使司法公开有异化的迹象 ——司法公开可能异化为“过度曝光”,司法透明可能变异成为“司法裸露”。

三,司法信息化使司法大众化和便利化,可能加剧“滥讼”而浪费公共资源之嫌。

据考察,我们的信息化技术的起步点是在1986年,花了10年时间是在政府系统里面进行的,也就是说1986年到1996年这个阶段的发展,法院是没有跟上的。国家设立的几个机构,也就是部委级的机构,也没有法院、检察院的参与,而都在政府系统中。到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最初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和政府信息化一样,同样是以办公效率为主导价值。后面经过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96年到2012年,这个阶段大致上是把它定位为司法人员的办公设施,所以法院里面设置的是后勤装备部,来管司法信息化;检察院也是作为一种办公用品来采购的。


第二个阶段,从2013年到今天。这个时间比较短,也就是7年左右的时间。2012年的“十八大”报告第三部分,首次明确把信息化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中。此后的这轮司法改革中,全力加强司法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推进司法的信息化和智能化。但是2013-2017年之间还是慢的,2017年之后到今天,这短短4年中司法信息技术达到了突飞猛进的程度。

我们分析一下这4年中存在两个推动力 一个是政治推动力,作为政治任务;另一个推动力是市场——科技市场(包括市场利润),在推动我们司法技术的发展。 从现在的布点以及科技渗透的深度程度,可以说,是科技野蛮生长侵入到了我们的司法系统。

接下来我想和大家介绍的,是美国的司法科技、司法信息化技术。它是1960年代开始把信息技术应用到我们司法系统当中,但是它的发展是非常谨慎和缓慢的。 新世纪以来美国信息技术建设由四个目标要素组成:(1)面向公众的技术。(2)法官和分庭、法庭工作人员、缓刑和审前服务官员以及AO人员使用的内部司法系统。(3)技术基础设施。(4)IT安全方法和流程。 特别重视的是,响应司法部门对有效通讯、记录保存、电子立案、案件归档、案件管理和行政支持方面的要求。

我们再来看美国2020财年的《联邦司法系统信息技术的长期规划》(以下简称《JITF规划》)。联邦司法系统的战略规划包括“利用技术的潜力来确定和满足法院使用者和公众对信息服务和进入法院的需求”的战略,以及构成战略优先事项的四个相关信息技术目标:

第一,继续建立和维持稳健和灵活的技术系统和应用。

第二,从司法层面协调和整合国家信息技术系统和应用,并更充分地利用地方举措来改善服务。 这个机构的一个好处是把其他各地方,包括联邦下面的各州各地方的一些好的举措,综合起来加以协调。我国这方面好像协调性稍微差一点,各省都自己花大笔钱去搞研发,导致各省之间是不一样的。我们是竞赛性的,美国是协调性的。

第三,发展全系统利用技术的方法,以提高性能和节约成本。

第四,改进和更新安全措施,以确保与司法相关的记录和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我们特别强调司法大众化和平民化,重视司法公开化和透明化,法庭的网络直播成为我国法院智慧司法技术目前的重点和亮点。那么,从我们法学的反思性来讲,司法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固然能带来很多好处,使得我们过去司法改革难以实现的那些目标和价值观都能够实现,但同时丢掉了非常重要的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我觉得, 在提倡司法技术的同时,要提倡司法人文。 那么从司法人文的角度来看,可以提出三个思考的方向,也可以说从这三个方面来设定司法信息技术应用的“止境”:

第一个方面是 从司法的技术发展当中,我们要避免对当事人“公平受审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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