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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保全与执行实务百问百答 | 6-10:仲裁保全、财产保全费用

环球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2-08 17: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关于仲裁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的方式、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确定方法、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交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能否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以及保全程序中能否直接保全被保全人为一人股东的案外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等相关问题。文章还简要介绍了郑林涛、张凌杰和邢博文三位律师的业务领域和经验。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仲裁财产保全申请提交

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再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一并转交给法院。

关键观点2: 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确定

在我国仲裁机构没有财产保全的决定权,仲裁机构仅依据当事人指示转递材料,管辖法院确定需要区分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

关键观点3: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费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财产保全费用,该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承担份额由法院裁判决定。

关键观点4: 保全程序中能否直接保全被保全人为一人股东的案外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虽然一人股东作为被保全人,但其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并非当事人保全裁定的保全义务人,执行机构不得在保全阶段直接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正文

作者: 郑林涛 | 张凌杰 | 邢博文 | 罗敏利

审校:王恒


6. 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如何提交?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或者为了保存争议标的物之价值,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得到执行,经当事人申请,对特定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但由于我国仲裁机构不具有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并裁定及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力,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实施有赖于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并具体实施。


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从而确定了仲裁委员会转交财产保全申请制度。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再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一并转交给法院。


对于当事人而言,申请人可以在提起仲裁申请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以便仲裁委员会及早审查相关资料,节省财产保全转递、审查和实施时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7. 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在我国仲裁机构没有财产保全的决定权,仲裁财产保全需要由仲裁机构提交给法院,但仲裁机构不实质参与仲裁保全工作,当事人需要自行确定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仲裁机构仅依据当事人指示转递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首先需要区分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但《执行工作规定》的这一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高院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受理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作出调整,如北京地区《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八次会议)纪要--关于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申请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仲裁前或者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此,仲裁保全的管辖法院也需要以当地规定为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0.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八次会议)纪要——关于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申请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


1. 仲裁前或者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8.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纳费用吗?


财产保全本身是单独立案,与起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一样,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承担份额由法院裁判决定。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保全费用:


保全请求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保全费用为30元;


保全请求数额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保全请求数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9. 财产保全申请费能否在执行程序中执行?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因此,如保全申请人已在起诉状中将保全申请费列为诉讼请求并获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则可申请执行;反之,如保全申请人未在起诉状中将保全申请费列为诉讼请求,或未获得生效法律文书支持,则执行该保全申请费无依据。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10. 保全程序中能否直接保全被保全人为一人股东的案外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执监252号案中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于公司一人股东的独立法人人格,虽然一人股东作为被保全人,但该一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当事人保全裁定的保全义务人,执行机构不得在保全阶段未经法定程序对被保全人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直接采取保全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郑林涛

[email protected]

郑林涛业务领域包括民商事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不良资产处置、债务重组与公司清算/破产、知识产权、公司常法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郑林涛曾长期在北京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审理、执行案件2000多件。郑林涛具有丰富的争议解决案件的处理经验,曾代理央企、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等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地方法院、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数百起各类民商事纠纷及执行案件。其中,代理广州某公司在最高院审理的执行申诉系列案件中全部胜诉,最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执行裁定,从而终止了对于《海南纪要》适用范围的争议和分歧,对不良资产处置具有重大指导性意义;代理某合同纠纷案,该案为“飞机查封第一案”,被评为“北京法院年度十大案例”;代理某公司与某上市公司之间多起投资纠纷、股权纠纷,金额超过20亿元;代理某金融机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为客户全额收回本息3亿多元。郑林涛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精湛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能够迅速把握案件关键,根据客户需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获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可和满意评价。郑林涛发表了上百篇专业文章及评论、著有《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实务问题研究报告》(第一部及第二部)。郑林涛被《亚太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 评为“争议解决:诉讼”领域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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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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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杰主要业务领域为银行与金融,争议解决等。张凌杰具有丰富的争议解决案件的处理经验,目前正在代理一桩五家银行组成的银团诉境内抵押人及保证人的抵押合同纠纷,及正在代理某境外银行在境内的抵押合同诉讼。曾代理国内首起境内个人与境外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的金融衍生品(股票累计期权)投资纠纷;代理国内首家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被收购方的并购纠纷并取得胜诉;代理国内某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与某德国公司在法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瑞士)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国内某大型央企与中东某公司在法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伦敦)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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