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是控辩双方出示证据、相互对抗辩驳,法官居中察言观色、指挥庭审,最后综合双方意见、证据,依法独立作出判断的过程。这就是说,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展示其专业素养,可以发表观点、看法,可以针锋相对、畅所欲言,逐条反驳公诉人的指控,也可以当庭向法官申请,让检察院补充收集证据,让证人出庭作证。但律师必须相信法律、法庭、法官是公正的,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裁判规则,而不是“有利于你的就笑,不利于你的就跳”,动辄退庭或以退庭、发布网帖相威胁。
因为法律规定,如果辩护律师确实认为法院或法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但不能擅自退庭。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9条对此明文规定,律师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这就是说,律师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没有擅自退庭的自由。如果擅自退庭,就得为此承担后果。
据了解,最高法并无职责对公民每一封来信都要予以答复。如果按照党琳山的说法,因为他写了一封信,最高法答复一天不来,杭州中院就一天不能开庭审理此案,那么,此案开庭审理岂不成了遥遥无期的等待?果真如此,那么,屈死的受害者如何瞑目?受害人家属的伤痛如何慰藉?被损害的公平正义又如何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