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2016年度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申报指南发布,根据指南,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补助标准为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00%,且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车企向消费者公布的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市场指导价)的70%。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企业按属地原则于2017年4月15日前向相关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提交报备资料和申报推广应用补助材料(纸质一式五份)。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2016年度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福建省经信委 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和《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18号)精神,现就申报2016年度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可申请补助:
1.福州市辖区内已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2.非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2.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5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已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
3.201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福州市辖区内购买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办理完上牌手续。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1.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企业按属地原则于2017年4月15日前向相关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提交报备资料和申报推广应用补助材料(纸质一式五份);
2.纸质申报材料一律采取胶装形式,按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申报备案材料和申报资金补助材料各一式五份(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局和审核机构各1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在封面注明申报单位、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时间等;
3.由属地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后填报《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并联合发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附企业纸质报备材料一式叁份和电子版),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
4.本通知所需相关表格可登录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jw.fuzhou.gov.cn中原材料与装备工业处)下载。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备案材料
1.申报企业的信用查询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报告;(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可通过“信用福州”网站(credit.fuzhou.gov.cn)查询,非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
2.《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企业报备表》;
3.生产或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售车企业公章);
4.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至5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证明材料;
5.新能源汽车成本构成、向消费者公布的市场指导价(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消费者购买的价格、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的证明资料等。
(二)申报资金补助材料
1.车辆买卖合同(加盖售车企业公章)、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加盖售车企业公章)、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需本人签字并加摁手印)或购买车辆单位营业执照等凭证(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资料原件(只要提供销售企业拥有的原件合同、发票等由县(市)区负责与复印件比对后退还)和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须由福州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