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笔者检索梳理近期一致协议到期解除的相关公告,公告中涉及的相关内容主要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解除相关情况
1、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公告中应说明一致行动协议签订的具体情况,以及在协议有效期内各方主体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相关纠纷争议及潜在纠纷争议。
2、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原因以及主要考虑因素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公司股东不再进行续签,系各方发展需要以及出于各种因素考虑作出的决定,各家上市公司及股东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结合相关公告,其主要原因及考虑因素如下:
(1)公司上市已有一定时间,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水平不断提升,治理结构不断健全完善,已建立起稳定和高效的决策机制,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具备成熟的客观条件
如芳源股份(688148)和力芯微(688601)发布的公告:目前公司上市已满三年,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通过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稳定高效的决策机制。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方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重要会议上表决时不再保持一致行动,能有利于各方充分表达意见、发挥积极性、行使表决权,决策机制更民主和高效,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具备成熟的客观条件。
(2)相关主体已离职或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无法充分了解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和经营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一致行动人对重大事项一致决策的职责
如芳源股份(688148)发布的公告:陈少安、林洁萍、陈剑良因退休或离职已不在公司任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华力创通(300045)发布的公告:公司所处行业为高科技行业,技术迭代快,内外部环境变化大,因王琦先生逐步退出公司实际经营,熊运鸿先生已不再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两者难以继续履行一致行动人对重大事项一致决策的职责。
(3)相关主体因身体健康原因、无足够精力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如海特生物(300683)发布的公告:吴洪新、陈宗敏两位原实际控制人年事已高,无意继续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因此与陈亚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天创时尚(603608)发布的公告:梁耀华先生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年龄、身体等各方面因素,自2018年5月至今仅担任公司董事,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主动提出终止一致行动关系。
(4)避免一致行动协议对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不利影响
如华设集团(603018)发布的公告:为保证公司管理层的凝聚力,以及公司股权结构的动态稳定发展,避免一致行动协议可能对公司积极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中长期战略的不利影响,经各原一致行动人协商一致决定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3、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是否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合规性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一般会在公告说明该等情形是否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现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所规定的变更承诺事项,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系协议主体各方协商确定,在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以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无需特别审批流程,协议各方履行各自内部正常决策即可,不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决策程序。
如雪人股份(002639)以及莱茵生物(002166)发布的公告: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无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作承诺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规避股份减持及相关限制性规定的情形
公告中应说明一致行动关系存续期间,相关一致行动主体的股份减持是否符合要求,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大股东及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是否出于规避股份减持的目的,客观上是否达到便利股份减持的情形,以及是否系出于规避相关限制性规定或变相豁免承诺的目的,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是否仍会继续遵守相关减持规定以及是否会遵守其原作为一致行动人期间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
如精艺股份(002295)发布的公告:张福斌、王卫冲、徐挺、袁备、卫波退出一致行动关系没有违反原协议或上述相关承诺的约定,亦不存在相关增持或减持计划,不存在通过解除一致行动协议规避股份减持及相关限制性规定或变相豁免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张福斌、王卫冲、徐挺、袁备、卫波退出一致行动关系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芳源股份(688148)发布的公告:罗爱平、吴芳、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朱勤英仍在公司担任董监高职务,其仍需遵守董监高相关的持股变动承诺及限制规定;陈剑良自2023年12月辞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其仍需遵守在原定任职期内和原定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的股份转让限制规定。
(三)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和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对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和影响也是监管机构和市场关注的重要事项,为打消监管和市场疑虑,相关公告中应明确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后,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具体可能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由多人控制变更为少数人控制,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其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可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各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差距、股东之间的关系、董事会成员构成、能否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能否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等说明认定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如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需说明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原因,是否存在原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情形或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以及该等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对公司的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
如键凯科技(688356)发布的公告:基于吴凯庭和刘慧民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且二位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与XUAN ZHAO存在较大差距。XUAN ZHAO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通过其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亦能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重要人事任命产生支配性影响。因此原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不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力芯微(688601)发布的公告:根据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股东名册和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其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相关主体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相关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一致行动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层面任何股东单独均无法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或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海融科技(300915)发布的公告:截至2023年11月30日,黄海晓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计为43.20%,为第一大股东,较第二大股东黄海瑚(直接持有股份比例为28.80%)高出14.4百分点,两者持股比例差距较大。黄海晓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黄海晓系公司创始人,自海融股份设立至今,黄海晓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黄海晓、黄海瑚变更为黄海晓(公司由多人控制变更为少数人控制)。
(四)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后,上市公司应在公告说明该等事项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是否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是否会引起管理层变动,以及是否会影响公司的人员、财产和资产独立完整,进而是否会影响到公司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如海融科技(300915)发布的公告: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双方作为公司的股东、董事,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董事义务。如键凯科技(688356)发布的公告: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在公司长期任职,公司与公司现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签署了劳动合同,公司管理及核心技术团队稳定。XUAN ZHAO和吴凯庭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将持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正常运转,保证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机制的规范运行。同时,公司将敦促公司股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经营稳定,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