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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难点和国外模式?看这里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03 06:47

正文

编者按:加强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对激励我国企业创新产品、树立品牌形象的重要意义日渐凸显。本文作者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因其自身特性,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中存在交叉,也为其保护带来法律困难。为解决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冲突,当前各国在立法上采取了不同措施,其经验也可以为我国所借鉴。具体情况如何?请往下读。


  原标题:浅析国外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在现代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工业品的外观美感愈来愈为人们所重视。加强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对激励我国企业创新产品、树立品牌形象的重要意义也日渐凸显。笔者结合近年司法判决、法律修改草案以及域外立法经验,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梳理,以期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


  法律难点


  工业品外观设计因其自身特性,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中存在交叉,因此,笔者重点分析这两部法律的相关问题。


  在业内,对于解决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交叉的问题,有“权利竞合说”和“双重保护说”两种观点。


  关于权利竞合说,大多数学者支持美国在“梅泽案”中所确定的“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则,即只有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艺术欣赏功能可以独立于其使用功能,并且独立后的产品仍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艺术作品时,才对该产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而一旦选择其中一种保护,就不可以再获得另一种法律的保护。这一原则也为很多国家在实践中采纳。


  关于双重保护说,有部分学者认为,一切装饰性创造的艺术性都难以与功能性相分离,因此,一旦其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就自然地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学说以法国1909年外观设计法为典型代表。


  我国并没有完全采纳以上任何一种观点,尽管法院肯定了著作权和专利权可以并存于一个工业品外观设计中,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通过著作权法来调整工业品外观设计纠纷保持了较为审慎的态度。


  在保护的客体方面,由于现有的著作权法将其保护的客体限定为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更加注重对作品独创性的评断。所谓的独创性,不仅要求作者独立完成,更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体现作者的人格与精神,能够给他人带来一种独特的审美体验。而专利法更侧重于设计的工业化应用,对于产品的艺术性要求较低,仅仅要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现有设计相区分。


  笔者认为,在权利内容方面,著作权法在获权层面相较于专利法更为便捷,权利期限也更长,但是其权利稳定性较差,实际行使存在困难。首先,著作权法只能保证作者对作品的使用,而无法阻止他人的独立创作。但专利权的获得却能够使得之后的所有相同或近似设计都无法再获得法律的保护。即使专利权人的权利到期,其设计将会落入公有领域,后来的创作者也无法再据此主张权利。其次,著作权自诞生即获得,多数情况下,在权利人进行维权时,权利获得的日期往往不容易自行确定;而专利权由于有书面的权利凭证,权利生效期间易于确定,且在进行国际专利申请时还可以享有优先权,较之著作权法的规定更有优势。


  国外模式


  为解决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冲突,当前各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措施主要分为专门立法与多重保护两种模式。


  在专门立法模式方面,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知识产权的分类,相当数量的国家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单独立法的保护,如日本的意匠法、德国1986年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法》(2004年修改)、欧盟2001年制定通过的《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等。同时,1925年在荷兰海牙签订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公约》为已经实现外观设计专门立法的国家提供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便利,也促进了各国外观设计的专门立法。


  多重保护模式要求各项法律分别发挥作用,对同一个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不同角度,甚至重叠保护。譬如,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通常通过专利法中相关条文予以规定,而在专利期限届满之后,外观设计并不当然地进入公共领域,原权利人仍然可能通过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这种保护模式的立法成本较小,也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采用这种保护模式的代表国家有美国等。


  除了立法模式的区别外,各国在专利法框架内,也都聚焦审查环节,针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制度变革。


  有的国家进一步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标准。专利权和著作权由于自身特性,容易出现“高标准、低保护”的不对称现象,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专利审查过程中加强对新颖性的把握。如美国在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审查方面就较为严格,并且要求外观设计不具有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因此,尽管其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期限较短,但权利内容却很稳定。实践证明,通过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标准,避免两部法律权利与审查难度不对等情况的发生,可以更好地发挥两部法律的不同作用,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全面保护。


  此外,还有的国家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进行了分类简化。外观设计作为一种具有美感的工业设计,内容丰富,适用的工业生产方向也大不相同。对于汽车等相对复杂的工业制成品,正常审核不会对其产品开发造成过多影响。而对于快速消费品而言,过长的审核期则不适合其产品生命线,从而导致大量优秀设计放弃寻求保护。


  根据国外实践可以发现,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分级,根据其适用的不同范围来确定审批要求的高低,将手续简化,可以使不同类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更快通过审查,以适应相关企业进行工业生产的需要。通过简化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也鼓励了更多适用于工业生产的商品设计主动寻求专利保护,从而达到与著作权法相区分的目的。(王沁怡)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赵世猛 编辑:吕可珂 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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