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4
月
18
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
文
/
本报记者
李铁柱
李志轩提示:
《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由于旅游者
自身原因
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
《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
可以要求
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要求
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0
〕
13
号)第七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者请求其
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下为正文
家属: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组团社:只负责揽客
地接社:死者没穿救生衣直接跳入海中
去年
11
月,翟先生参加公司组织的泰国游,
但在参与浮潜项目时却不幸溺水身亡
。
认为组团社和地接社
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翟先生的家属将二者起诉到法院,
索赔死亡赔偿金等
189
万余元
。昨天上午,本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翟先生的家属称,去年
11
月,翟先生所在劳务公司组织员工去泰国旅游,某旅行社负责组团,某国际旅行社作为地接社带团出境赴泰国旅游。根据行程安排,翟先生等人前往泰国沙美岛旅游。
在沙美岛水煮鱼湾参与浮潜项目时,翟先生不幸溺水身亡。
翟先生的家属认为,两被告作为专业的旅行社,所提供旅游服务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被告选择缺乏必要安全保障设施和人员、没有完善医疗救助的景点,安排高度危险的浮潜旅游活动,在游客处于危险状态时未能及时采取专业救援措施,导致翟先生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翟先生家属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运尸费、泰国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189
万余元。
对于翟先生家属的起诉,
负责组团的旅行社表示,他们只负责招揽客户,并
没有实施
侵权行为
,他们为翟先生选择的出境游旅行社是一个大型旅行社,不应由他们承担责任。
另外,据他们了解,
翟先生不听从劝导,没有穿救生衣,导致事故发生。
损害是由翟先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应由翟先生自己承担责任。
负责地接的旅行社则表示
,其对翟先生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负责组团的旅行社收取团费,他们只是具体操作方,他们提供的酒店、住宿、餐饮、交通、景点游览
都符合
合同约定
,并没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存在。在旅游行程前,领队在说明会中明确告知全体团员相关安全提示,特别是涉及到泰国游泳、潜水等水上项目。行程中,
领队向上岛游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尽到了旅游法规定的安全提示义务。
地接旅行社介绍,事发当天,除一名团员因年龄大没有上岛外,其他人员均上岛。按照旅游行程约定,
当天为
自由活动时间
,团员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经济条件选择游玩项目。
死者及其他团员向浮潜项目人员缴费,参加该项目,旅行社无权干涉。
正是在
自费项目期间
,死者发生意外事件。
地接旅行社称,参与浮潜要先乘坐快艇到距离岸边
20
米处再进行。快艇人员要求参与游客穿救生衣、戴浮潜设备,但还没有交代完,翟先生就直接跳入海中,也没穿救生衣,结果直接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