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谢栋
一、合同纠纷(7则)
1. 工程项目管理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加盖项目部印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法律关系认定
参考案例
大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某古建有限公司、刘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37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1)鄂02民终2246号 / 二审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相当的预期,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结合合同缔结、履行中的各种因素,考虑交易方式、交易内容等综合进行判定。对于善意相对人的认定也应当审慎,本案中,作为从事建设行业的某建筑公司,应当清楚我国现时建设行业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工程转包而存在实际施工人之情形。其作为出借人,向项目部出借作为种类物的资金,而非特定物的建筑材料等,不在合同中指明系向项目部出借,仅只是指向具体的刘某某等个人,此行为难以表明其是向项目部出借资金,刘某某等个人的行为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参考案例
江西某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献县某建材租赁站、贺某东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2024-16-2-111-002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8.25 / (2016)赣民再111号 / 再审
1.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仅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但在该合同中并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相关方,不是合同主体。
2.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须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
参考案例
重庆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06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7.03 / (2018)青民再48号 / 再审
表象材料具有重大瑕疵而相对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宜认定善意无过失;相对人为从事经常性商事活动的商个人,对于其注意义务的标准,一般应当高于普通的民事主体。构成代表行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必须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并超越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权限订立了合同。作为经常从事商事活动的个人,应当对刻有“对外签订合同/收据无效”字样的印章有合理的注意、审查和判断义务,应当审查有无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在上述实践表象不具备之情形下,不能认定相对人具有善意、无过失。
4. 香港公司使用蓝色小圆章在内地签订合同效力的认定
参考案例
某销售公司诉某电子公司、第三人某电路公司、某光电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4-10-2-483-003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2.11 / (2018)粤0391民初2255号 / 一审
对于香港公司在内地单独使用蓝色小圆章订立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历史交易习惯、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印章使用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判断该印章的使用能否代表香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参考案例
山东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济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8-2-084-003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2)鲁0983民初4815号 / 一审
民事法律行为效果归属于非行为人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2.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非行为人的委托授权;3.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4.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事后得到非行为人的追认。
2023-08-2-113-002 / 民事 / 保理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最高法民申3746号 / 再审
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员工不具备代表公司签订保理相关合同的权利外观,相关行为也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追认,且保理合同的外观形式具有瑕疵时,原审法院可据此认定保理合同并非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受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约束。
2023-08-2-109-002 / 民事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6 / (2013)沪一中民六(商)民终字第25号 / 二审
1.网银转账纠纷的请求权基础。银行客户的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受领,客户追偿行使请求权时,其请求权基础存在竞合。在选择侵权责任请求权时,需证明银行的过失以及银行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选择违约责任请求权时则只需证明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即可。
2.储蓄存款合同违约责任的举证义务分配。客户选择违约作为请求权基础时,双方的“攻防”为:首先,客户依据合同要求银行履行给付义务,银行提出已清偿完毕;接着客户需证明银行的给付是向无受领权限的第三人履行,即银行的给付违背了客户的意志;最后,银行可以从违约责任排除的特别规定中寻找抗辩依据,如第三人为债权准占有人,第三人符合表见代理情形等。
3.事实推定。网银操作系非面对面业务,实际操作情形难以通过有效证据直接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可以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在网银转账中,法院可以通过网银转账的身份验证流程、网络操作的IP地址等事实,推定网银操作的实际操作人。
二、民刑交叉(4则)
2023-16-2-483-002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19)最高法民再230号 / 再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因被诉当事人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起诉的基本事实为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刑事案件也不完全是同一事实,对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3-16-2-111-003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09.05.19 / (2008)闵民二(商)再初字第4号 / 再审
个人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单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个人的民事行为是否能够代表单位以及犯罪行为与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单位以个人无权代理为由抗辩,则需判断该行为是否使对方足以相信其能够代表单位而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那么该犯罪行为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单位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3-05-1-222-010 / 刑事 / 诈骗罪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8.23 / (2016)鄂刑终244号 / 二审
1.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直接影响各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但并不影响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甄别定性。判断行为人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性质,必须看该财产是否处于行为人所在单位占有和控制下。如果是,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职务侵占;如果不是,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诈骗。
2.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自愿”交付财物。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限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其罪名的成立。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才是决定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关键。
3.实践中,对于利用职务身份实施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要甄别审查该职务身份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单就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而言,诈骗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手段是“骗”,即使存在职务身份产生的推进犯罪效果的作用,通常也是服务于“骗”这一核心要素的。
4. 冒用单位名义对外借款后无法归还的行为性质认定
2023-05-1-227-001 / 刑事 / 挪用资金罪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6.12.22 / (2016)沪0115刑初65号 / 一审
1.从国有企业借调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若从其工作职责、人事关系、聘用形式等方面判断其工作性质不具有公共管理性质,不能认定履行公务,则不能适用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2.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后,冒用单位名义以虚构的事由向他人出具借条借款,并以新贷归还旧债,出借人非因编造理由陷于认识错误而系基于被告人职务及借条签章的信任出借款项,属于表见代理,本单位为受害人。被告人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对其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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