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方法探讨:教义分析与后果论证的具体维度及互动
法学不仅是纯粹的理论建构,也是实践之学,须向社会实践开放。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作为两种裁判论证方式,各有章法利弊。从方法形成和结论证成角度而言,社科法学是教义法学的基础,教义法学是社科法学的简写或速记。厘清二者适用要义,在特定价值追求中回溯共同遗嘱裁判,对于共同遗嘱制度长期发展和同类案件裁判颇有助益。
(一)共同价值追求:法秩序安定
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法律安定性指法律在一定时期的不变动性。考夫曼认为法律安定性有两层含义,一是“透过法律达成的安定性”,是法律作用于社会后所成的秩序与安宁;二是“法律本身的安定性”,是内部视角、结构角度的安定性,以“认知可能性、操作可能性和实践可能性”为标准。对于共同遗嘱等制度而言,两种方式要达到的首要目的为确保遗嘱安定性。通过实践释法,给予立遗嘱人清晰的规范指引,明确共同遗嘱订立条件,成立、生效、撤销准则,确保共同遗嘱订立稳定有效。其次,对共同遗嘱认定的规范和提炼准则稳定且持续。通过裁判的持续积累总结,凝练出适用于共同遗嘱衡量的裁判标准,进而反馈到规范层面以立法形式固定,在持续不断的共同遗嘱纠纷中,达到连贯适用且价值导向一致的效果,实现法律本身的安定性。
(二)方法融合基础:法律之内的后果考量
1.
要求:社科法学的价值判断需立足法律属性
法教义学通过规范分析,推理得出教义视野下的规范后果。社科法学所强调的后果主义涉及对裁判规则和理由的二次证成,学者将其描述为“更关心法律之外的后果”,如社会效果是否理想等,但也因太过倚重社会效果的考量,尤其在缺乏方法限制的情况下,容易偏离法律本身的规范后果考量,最终将法官引入法外裁判的境地。基于此,需以法教义学改造后果主义,将其适用严格限定在法规范缺失的疑难案件领域,实现后果考量与依法裁判统一。其中,二者的连接点就在于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价值判断。
法教义学从未排斥价值判断,而且能够较好地将价值判断包容进来,以处理和应对较为复杂的问题。通常而言,简单案件中的价值判断因为法官可以暂时采纳已检验过的和业已承认的语句,无需再次论证。但在法规范缺失的案件中,价值判断必须充分体现,且说理详尽,以帮助法教义学证成裁判理由和价值导向,将案件引向法律规范体系,并最终标定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框架内。具体而言,需遵循法教义学一般规范,在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时,发挥社科法学优势,穷尽规则设计过程法律规范内的诸项价值,区分不同情况的价值衡量,从而找出契合法教义学的规则适用点,最终形成完整的法律评价框架。其中,价值判断要锁定在兼顾法律后果的价值判断中系方法互动核心。
2.
运用: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规范互动径路
法教义学的分析过程为“法律规范→规范解释(简单案件可略)→判决结果”,规范解释环节可分解为“查找依据——解构要件——对应分析——得出结论”。其中最困难的环节即“查找依据”,对于法律尚无指引的情境,其步骤分解为:①查找关联规范;②提取“公因式”,查找所涉制度的抽象法律概念,借用一般的共性概念完成制度的规范分析;③关联研究理论
,
对于存在争议且尚无定论的具体内容,需要依托法学原理进行理论分析,进而夯实裁判的理论支撑和依据;④解释方法引入,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有特定的话语体系和解读方法,不同的情境里运用对应解释方法能够最大程度地服务法律本旨理解和规范建立。通过循序渐进,形成裁判的体系化框架,校准规范论证,减少裁判者不必要的论证困难,最终促进制度立法规范形成,统一规范裁判尺度。
社科法学强调从经验视角辨析因果关系、从实践出发提炼概念和理论最后从实际出发探索立法和实施对策。具体运用时,强调因果关系的辨析,多视角找寻辨析的最佳切入点。一般在缺乏立法规范和理论共识的情境下,需要进行价值裁判的因果关系阐述。其过程为首先找出矛盾整点,其次分析矛盾背后的主流价值导向及侧重。就共同遗嘱生效而言,矛盾核心是共同法律行为效力整体性与一方死因行为效力的关系;就变更问题,矛盾的核心则是后位继承人期待权与财产处分权及共同法律行为同一性的关系,支撑三者的基础法律分别是公序良俗、财产处分自由和法律秩序。需对三者进行深入分析,才能形成完整的法秩序。再次,讨论价值判断的可适性,在法教义学框架内进行后果讨论的条件,确保后果考量能够在法律的基本立场中做出。其评价标准包括普遍性、一致性等形式评价标准以及正义法理、融贯性等实质标准,确保价值判断锁定在规范框架内。接着,分析矛盾成因与后果。即通过多种方法的引入,最终寻找一个逻辑自洽的解决方案,明确价值判断和导向。
(三)融合方法优势:提升类案检索价值
该裁判方法对于类案索引的积极效果在于:其一,方便类案识别。统一裁判方法确保论证体系一致,即使法规范缺失也能够依照相对一致的逻辑进行分析,提炼争议点、裁判难点,帮助建立类案库。其二,统一对话语系。统一裁判方法提供问题讨论平台,便于对比具体问题的不同分析立场,帮助类案索引者分析证成理由。其三,明确价值导向。价值判断体现了裁判者的价值导向,关系案件裁判趋势。同一裁判方法加快对裁判者价值选择识别,有助于分析缘由并做出取舍。其四,实现体系化建构。统一裁判方法确保问题点明确了然,便于不同类案、问题的体系化整合,最终建构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形成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