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中国普法(来源:法制日报、央视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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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长,我怀孕了,想申请提前怀孕生育。”
“你现在只排第7名,怎么能怀孕呢?”
“我不是故意插队的……”
二孩政策放开后,因女职工扎堆生育,山东某幼儿园为了避免工作运转受影响,竟想出一招——
“排队怀孕”
。结果,一教师因
“插队怀孕”,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条新闻引起了网友们广泛关注。
潘佳怡(化名)是山东某幼儿园的老师
学校教师都很年轻
有近一半的教师已是年轻的妈妈
其余的老师也陆续进入育龄期
因待育女教师陡然增加
给幼儿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2015年3月
集团公司通过了一项
《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
婚假等有关规定》
内容如下:
“
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
潘佳怡因想生二孩
也递交了生育申请
2017年6月
她的综合考核分为74分排名第七
可谁也没有想到,她此时已怀孕
便于次日向园长反映情况
闻此消息,园长表示:
“你的排名只是第七,
现在怎么能怀孕呢?”
潘佳怡则回应说自己并非故意插队怀孕
但现在怀孕了
就肯定要把这个小孩生下来
见潘佳怡态度坚决,园长两手一摊
无奈地摇了摇头说道:
“排队怀孕,否则按自动辞职处理
这是集团公司总部定下来的。”
2017年6月30日
幼儿园向潘佳怡出具了
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以潘佳怡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
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接到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潘佳怡不服
2017年12月1日
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8年1月22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
赔偿金59752.2元
对于该裁决,
幼儿园表示不服
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
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
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018年6月26日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驳回了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且幼儿园在施行二孩排队过程中将潘佳怡排名第四更改为第七,并没有经过任何民主程序议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
今天您星标了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