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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公司IPO,营销总监当监事会主席,法人治理有重大缺陷?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3-17 22:13

正文

文/末日机甲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即将上会。


公司专注于 TPU 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产品包括通用聚酯型、特殊聚酯型、聚醚型、发泡型等多种类型的TPU产品。2015 年 12 月,公司股票在新三板挂牌,证券代码“834779”。公司早在2017年3月底申报创业板IPO,2018年1月底收到证监会反馈意见。2018年2月14日公司提交撤回IPO申请,而于3月9日被证监会终止审查。公司解释申请撤回的原因为:考虑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调整,决定适当延后上市计划,暂时撤回。


综观招股书,公司一个特别的地方是营销总监兼监事会主席。我们知道类似的财务总监是高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管不能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那么,这公司的营销总监算高管、还是不算高管?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


美瑞新材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任光雷任监事会主席,2018年8月开始任此职。



以下是招股书披露的任光雷的简历。任在2015年8月-2019年4月任美瑞新材监事、业务部经理、销售总监。2019年4月至今,任美瑞新材监事会主席、业务部经理、营销总监。



也就是说,任光雷目前是一人三职:监事会主席、业务部经理、营销总监。


我们再看招股书披露的公司组织结构图。总经理下面领导着6个部门,分别是供应链部、生产部、RQ部、业务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



再对照各个部门的职能描述,这6个部门中业务部9项职能中有4项明确写着营销的各个方面,其他5项职能也是与营销相关,我们可以认定公司业务部就是营销部。



公司招股书第315页显示,2016年-2019年上半年,公司营销部销售经理始终为1人。



由此,我们可以认定,任光雷是公司营销部(即业务部)唯一的部门负责人。


根据公司组织架构图,业务部归总经理领导,业务部负责人是公司中层干部。营销总监职位肯定在营销部(业务部)经理之上,营销部经理要向营销总监负责并汇报工作。因此,营销总监不属于公司的中层干部。


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4名,分别是:公司总经理王仁鸿(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副总经理张生(兼任董事)、董事会秘书郭少红(兼任行政经理)、财务总监都英涛。没有营销总监。



我们再来看一下,招股书披露的2018年度董、监、高薪酬情况。任光雷在2018年度不是监事会主席,只是监事兼业务部经理兼营销总监,2018年薪酬65.69万元,比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仁鸿要高、比董事、副总经理张生(2018年度还兼任财务总监)要高,更是属高管之列、董秘兼行政经理的郭少红薪酬的2.23倍。


 (截图自2019年12月4日报送的招股书)


从上面薪酬情况分析,任光雷这个营销总监在公司是很有地位的,远高于有高管名份的董秘。


我们再看一下2018年1月19日报送的招股书。



2017年度,公司监事会主席是赵玮。赵玮还兼公司生产部经理。



但是监事会主席兼生产部经理的赵玮在2017年度的薪酬是44万元,而监事兼营销总监的任光雷薪酬是53万元。



由上分析可知:


1、任光雷是业务部(营销部)负责人,是公司中层干部,又担任营销总监,是营销部负责人的领导。


2、任光雷2018年度是公司薪酬最高的人,比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仁鸿要高,比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张生要高,更是比高管、董秘兼行政部经理的郭少红高1倍还多。


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们完全可以认定,任光雷就是公司高管,是公司负责营销的高管,相当于负责营销的副总经理。


那么问题就来了:


任光雷既是营销总监又是监事会主席,对公司营销这一块怎么监督?只能自己监督自己了,监督者和重要业务的决策者是同一人,这就构成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缺陷! 会不会构成本次IPO的重大障碍?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