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的艺术,是司法实践所需的,但应受规则约束,以防止裁量的异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量的空间和范围应当受到限制,否则容易陷入损害赔偿数额偏高或偏低的困境。相较于法定赔偿,在三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中,法院虽然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都是在法定分析范式的框架内进行,有助于避免赔偿额偏高偏低的两个极端。在深入总结本案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将法定分析范式、证据裁判规则、类案规则方法作为损害赔偿裁量规则的方法论,这将有助于把裁量空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确保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定量计算最大限度地接近知识产权的实际市场价值。
一是法定分析范式。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法定分析范式存在适用顺位,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法定赔偿。同法定赔偿相比,三种数量计算方式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限定了损害赔偿的裁量空间,确保了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实际损失,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商标纠纷解释》)第15条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对于侵权获利,《商标纠纷解释》第14条规定,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对于许可费的合理倍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15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二是证据裁判规则。
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坚持能动履职、善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具体到本案,一审确定两被告的赔偿数额为500万元,但是基于新平衡公司的计算方式以及在案证据,可知新百伦领跑集团的侵权获利已经明显超过法定最高限额。尽管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难以精准计算,但可以采取优势证据标准,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本案在前述规则指引下,按照“‘新百伦领跑’品牌年销售额×利润率×侵权时间×侵权产品占比”的方式计算两被告的侵权获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年销售额的计算中,充分体现了优势证据规则。本案结合公证中新百伦领跑集团高管在销售大会上的自述,与《赣南日报》中对侵权产值的新闻报道等证据相互印证,确定新百伦领跑集团的年销售额应当不低于10亿元。再参考公证中新百伦领跑集团2020年度大会展示的“新百伦领跑”品牌在整个集团销售额的占比,可以计算出“新百伦领跑”品牌的年销售额为7.857亿元。并综合考虑在案证据,酌定被诉侵权产品在“新百伦领跑”品牌的销售占比为20%。
三是类案规则方法。
法定规则的计算要求,包括侵权数量、利润率等关键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当事人不愿提供、证据获取困难等实践难题。坚持能动履职,还要强化规则供给。如利润率,侵权获利按法理应当是侵权数量乘以侵权人的净利润率。但是侵权人净利润率的数值,往往在实践中难以获得,被告提供的财务账簿往往也存在虚假报账,故可以采取权利人的销售利润率作为利润率的计算基数。
具体在本案中,新平衡公司主张以安踏、特步、匹克3家企业的平均营业利润率19.5%作为侵权获利的利润率,但该3家企业的销售产品类别、经营模式和本案侵权企业仍有一定出入,也无法查清新百伦领跑集团的实际利润率。考虑到以上情况,根据新百伦公司一审提交的该公司2007年—2018年度审计报告,可知2016年、2017年期间新百伦公司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9.24%,这一利润率也被其他同类侵权案件所采用,故本案以9.24%作为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利润率。最终,通过前述计算改判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