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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车道惹怒后车被其撞翻致他人重伤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2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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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97********,汉族,初中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现住本市西青区**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7年7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7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7年10月12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7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津******的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因变更车道,阻碍了其后方张某某(已判决)驾驶的牌照号为津******的东风日产牌(型号骐达)小型轿车行驶,张某某为发泄情绪,在本市和平区南京路、长沙路路段,多次突然制动并挤抹袁某某驾驶的车辆,致使两车行驶至南京路与长沙路交口处时发生碰撞,导致袁某某驾驶的车辆将在道路中间安全岛上等候信号灯的被害人韩某某撞倒后侧翻至逆行车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某之损伤为重伤二级。经张某某、袁某某及群众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袁某某没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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