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新金融深度
深度关注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领域。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通信头条  ·  梁宝俊辞任中国电信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  3 天前  
青岛交通广播FM897  ·  专场音乐会 | 梦中的婚礼掀起剧院约会潮 ·  21 小时前  
江苏教育发布  ·  厉害了!江苏这群少年登上国家大剧院舞台 ·  昨天  
江苏教育发布  ·  厉害了!江苏这群少年登上国家大剧院舞台 ·  昨天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圆满完成春节期间网络和数据安 ... ·  2 天前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圆满完成春节期间网络和数据安 ... ·  2 天前  
SN跨境营销  ·  泰国音乐产业预计将增长7-8%(2025)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新金融深度

最高法、最高检:网络支付造成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新金融深度  · 公众号  ·  · 2019-10-25 18:01

正文

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初九


10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将入罪。


《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即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启波: 《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


《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以适当减少取证工作难度,真正实现对网络犯罪的“打早打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启波: 例如,针对实践中不少网络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假冒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情况,《解释》专门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构成“情节严重”,即设立此类网站,一个即可构成犯罪。


《解释》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此外,《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种情形属帮助网络犯罪


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总结并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即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解释》明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


网络支付造成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的《解释》首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1)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2)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3)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上述单位或个人经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为统一司法适用,《解释》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形,对其入罪标准作了明确: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程度、前科情况、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断。


此次发布的《解释》对上述入罪标准进行明确,将“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细化为: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 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等七项情形。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