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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对检察监督的一种新理解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20 06:44

正文


文 | 坞府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的内涵极其丰富 外延极其宽阔。从普通公民守法、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到国家机关出台规章制度符合上位法要求 都涉及法律监督。显然这不是检察机关一己之力可以完成的 现实中广义的法律监督也是由诸多部门共同完成的。

那么检察权所谓的法律监督到底该怎么理解?为何单单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的地位?

现实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将主要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提起公诉,批准逮捕,对侦查活动、判决裁定和刑罚执行等广义上诉讼活动的监督实现,同时随着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新业务试点的开展,检察监督的范围在不断扩展。

在对检察权进行理解的时候经常遇到一个难题,即我们都能说出检察法律监督包括哪些具体业务形式,但无法对检察“法律监督”这一丰富的内涵进行完全合适的说明。这一点造成了社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对检察机关定位的认识不清和种种误解。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什么?

过去很长时间我们更倾向于以相应的人、单位的身份为区分标准的,我们将监督的对象主要集中于公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控告申诉、刑罚执行检察等都体现了这一思想。当然提起公诉、刑罚执行检察和批准逮捕等在制约侦查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之外也体现了对公民守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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