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润分配口径
1、财政部财会函[2000]7号
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
2、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
关于公司是以母公司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为基准实施利润分配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提取盈余公积和实施利润分配是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因此,建议《公司法》对此进一步解释。在此之前,公司以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为宜。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所涉及的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补充问答:按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准。鉴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受子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弹性较大,不利于普通投资者理解,而合并报表的相关数据对投资者而言更为耳熟能详,《指引》采用了更易为普通投资者理解和接受的合并报表口径作为衡量标准的计算基础。
需特别说明的是,《指引》的衡量标准仅是用来衡量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水平,并非要求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时需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准,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
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1年6月15日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上市公司,其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额孰低 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5、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
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1年5月17日):“三、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等有关规定,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二、再融资现金分红条件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的,应当按照《证监会分红指引》第五条的要求提出体现公司自身差异性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在年报的“利润分配”部分披露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是否符合《证监会分红指引》规定等相关事项。
《证监会分红指引》第五条中“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是指现金分红金额在本次股利分配(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中所占比例。
上市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口径为基础。上市公司本年度拟进行利润分配的,需提前做好下属子公司对母公司利润分配的准备工作,避免出现因母公司报表与合并报表利润差异过大而无法满足现金分红需求的情况。
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三、特殊情形下现金分红比例计算
1、年报因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进行过追溯调整的情形
因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是报告期内发生的事实,无法倒推,不可改变,而各年的股利分配系基于各年末法定报表的净利润进行的,同时再融资监管指标一般均以法定报表(即追溯调整前的年报)为计算基础,所以年报进行过追溯调整的公司,统一以追溯调整前净利润为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基础较为适当。
2、上市未满三年的情形
鉴于现金分红比例作为发行条件的立法本意是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回报股东,强调的是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回报,30% 现金分红比例衡量的是最近三年的分红水平,因而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现金分红发行条件可理解为上市后年均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0%。
3、最近三年发生重大重组的情形
鉴于现金分红比例作为发行条件强调的是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回报;现金分红也是基于法定报表的净利润;最近三年发生重大重组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应为上市公司实际分红,并不包括相关资产在注入上市公司前对原股东的分红;净利润应以各年法定报表为计算基础。
对于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重大重组公司,鉴于重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了根本变化,对于重大重组前亏损尤其是巨亏的公司,三年平均净利润与重组后净利润差距较大,甚至可能存在三年平均净利润为负的情况;在业绩模拟计算才能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盈利指标时,如果仍以三年平均净利润为计算基础,现金分红的发行条件可能形同虚设,因而,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重大重组公司,应视同新上市公司,比照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