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道重庆高考真题,我们可以对古代“均田制”进行一个简单梳理,原题如下:
(2024·重庆卷·2)北魏均田令规定,奴婢按编户民标准授田,但要求“奴从耕,婢从织”。北齐均田令规定“奴婢限外不课田者皆不输”。隋承齐制,大业元年(605)又规定“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依附民)之课”。这意味着( )
A.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
B.北齐奴婢不再授田
C.承担赋役是授田前提
D.隋代废除定额租调
从
理论层面而言,一项制度的出现,从来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特定的源流。就如同孝文帝仿汉制“定门阀”一样,本身就是基于这样一种政治逻辑:
想要治理汉地就必须汉化,想要汉化,就必须与豪族合作,而合作必然又会产生门阀,门阀则进一步又会带来腐化。总之,一项重大制度的出台从来不是头脑发热决定的,也不是凭空出现的,是基于社会现实的应对之策。
均田制亦是如此,绝非偶然出现,是对历朝历代田制有益经验吸取的产物。北魏统治者在建国近百年后方才大刀阔斧出台此法,一是统治者对制度改革调整的谨慎,同时也社会现实的必然之举,主要就是基于农业人口数量已大大超过游牧人口,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田制来适应统治需要。
再是推行俸禄制改革后,
为应付庞大的官僚机构支出,传统坞堡下豪族对土地人口荫庇带来的税源冲击问题等,迫切需要进行制度调整来增加政府收入,巩固统治。通过“计口授田”将大量劳动力束缚在土地之上,既能刺激农业经济恢复发展,也能减少社会流民问题,从而将无地流民与无主荒地有机结合。
推行均田制首先是政府得“有地”可分,因长期战乱,大量农民逃亡,客观上的确存在着大量无主荒地存在。不同于西晋以来的“占田制”实际推行中的完全私有化,均田制虽以土地国有为基础,但并没有否定封建土地私有制。如其规定身死所需还受的只是“露田”(即主要种植粮食作物之田),而已栽种经济作物林木的桑田即为永业田,可自由买卖。
同时,我们要明确,北魏既然是通过一系列全套制度来全面汉化治理汉地,就必然会呈现出“妥协”特点。
这点从均田制来看也是很明显。
均田制从来不是全国普遍推广,在实际实行过程中更多是一种“二元并轨”。
在鲜卑族为主体的聚居区诚然是按“计口授田”,但在汉地事实上则表现为是一种“限田制”(限制土地占有),但并未“触及封建土地私有制本身”,自然无法杜绝土地兼并。正如此,唐代中期后随着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加之均田制下租调负担的加剧,最终走向瓦解。
在均田制推行过程中,名为“均”实为“不均”
。其推行的根本初衷是致力于社会的整体均衡化发展,防止“两头大中间小”的社会症结。虽然通过“均田”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的土地需求,但那些封建统治集团的地主官僚不仅是可以获得政府法定的授田,包括凭职务分配数额不等的职分田,还能正常参与到均田制中的露田桑田分配,更能通过土地买卖等方式持有大量土地。
在实际授田过程中,事实上是一种基于身份等级的授田,其本质是不平均的。
在履行定额田租户调义务方面,基于身份等级同样也充满了不公平,官僚地主土地多但负担却相当轻,甚至在某些时候户调直接免收。
“不均”的另一个表现是对女性群体的授田从北魏时期的“有”逐渐到唐朝时期的“无”。
推行均田制目的在于维护统治,增加税源,
其所起到的作用一:打击日盛的门阀政治,有利于维护统治。
通过从北魏到唐期间对奴婢授田信息可以管窥:
逐渐不再对奴婢授予田地和耕牛,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封建租佃关系发展,不再依靠奴婢劳作经营;长期以来奴婢长期以来作为世家大族的私产,不再对该群体授予田地本质反映的是世家大族的日渐没落。
如冯天瑜所言,均田制摧毁了豪强大族的庄园经济,大批自耕农和庶族地主产生,他们开始参与分享文化和权力,推动着选官制度转型。
作用二:增加政府税源。
回到开篇文章这道高考真题,建立在均田制上的租调制到租庸调制,都是定额赋役制度。享受权利就必然履行义务,北魏时期,田租为粟米之征两石,户调之征绢帛麻若干,此外还有一定期限的力役之征,故答案为C。
总体而言,北魏开始推行的均田制是对先秦以来均田思想的系统化实践。从代北时期的“计口授田”到孝文帝时期正式推行,也体现出鲜卑统治者的“深谋远虑”。
一项制度的出台绝不能是操之过急,用力过猛。
王莽搞均田土地国有化尝试,结果是豪强地主群起而攻之。西晋以来实行“占田制”包括北魏推行“均田制”,本质上都是一种折中之举,有其内在深思熟虑的合理所在。
但正是基于均田制不改变封建土地私有属性前提下,加之农民在自然灾害以及沉重的赋役负担与土地兼并下,其有限的授田,甚至很多时候根本做不到足额授田,也就根本难以满足家庭的正常生活开支。
当耕种土地到头来还入不敷出之际,农民逃亡脱离土地自然就成了本能选择。
尤其是对于那些人多地少的农户家庭,租庸调下的负担更是一座大山。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一项深刻影响后世八百多年的赋税制度——两税法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