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当下粤港澳大湾区依法建立数据可信流通体系,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的重要基础,也是增强港澳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需要。为充分呈现数字经济在粤港澳大湾区这片热土上的发展情况、深度剖析数字湾区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敏锐探寻未来前行路径,本刊特推出两期“数字经济”专题。
本期是“数字经济”专题的第二期,将围绕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情况、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范式等方面介绍数字湾区建设情况。当前,粤港澳大湾区产业数字化加速推进,智能制造、智慧金融等新业态层出不穷;数字产业化蹄疾步稳,众多高新科技企业茁壮成长。协调数字湾区法治机制与数据跨境治理范式,将为大湾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我们坚信,制度完善、规则衔接的粤港澳大湾区必将成为全球数字化水平最高的湾区。
广东出台文件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的意见》公开发布,提出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意见》提出,力争经过5年左右,广东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4%左右,基础研究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重达10%;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涌现一批具有生态主导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33%左右,初步建成全球科技创新高地和新兴产业重要策源地。《意见》明确,要深化粤港澳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加快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持续推动科研资金、仪器设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信息、数据资源等创新要素跨境高效流动和共建共享。
(来源:南方日报,2024年10月29日)
内地首个澳门政务服务中心在横琴启用
10月24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政务24小时自助服务中心在横琴“澳门新街坊”内正式启用。中心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合作开设,为在深合区工作、学习、生活及发展的澳门居民提供更便利的跨境政务服务。中心设有澳门特区政府新推出的遥距服务柜台、智能文件柜以及多部门自助服务机等,可提供12个澳门特区政府部门近70项服务。作为澳门特区第八个、澳门特区外的第一个政务24小时自助服务中心,该中心将大大促进横琴深合区公共服务体系与澳门有序衔接,全面增强琴澳“同城化”办事体验,加速实现琴澳社会民生深度融合发展。
(来源:中新社,2024年10月24日)
粤港两地11月1日起试行跨境直通救护车
10月31日,粤港两地顺利举行跨境直通救护车演练,预计救护车直通计划将于2024年11月正式开始试行。救护车跨境直通需要在车辆、医护人员和药械等环节实现全面贯通,其中,参与转运的内地救护车需取得粤港两地跨境救护车配额,在持有“两地牌”的情况下往返深圳与香港;随车的内地医生需获得香港有限度注册,具备合法执医资质,可在转运过程中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相关的药品和医疗设备也实行“提前备案通关”。粤港跨境直通救护车试行计划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和香港特区政府医务卫生局联合牵头,在粤港两地多个部门通力配合、协力推动下,救护车跨境直通的各环节被打通。此次演练是基于实情的最后推演,演练结束后,粤港两地举行了跨部门工作会议,进一步理顺救护车直通运送的实际操作及流程。11月开始试行后,粤港两地将视成效及运行经验,商讨扩大救护车跨境直通指定医院范围。
(来源:南方日报,2024年11月1日)
海关总署发布“新十条”推动河套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近日,海关总署印发《海关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措施》,针对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内纳入“白名单”备案管理的科研机构、企业及其相关货物,提出十项具体措施。《若干措施》提出,除涉及检验检疫要求的货物外,将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研货物及其研发产品适用集中申报模式,海关不限定月度进出批次。对已获得香港生物物质许可且用于深港联合科研或关联科研的进出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海关优先办理卫生检疫审批;除生物安全风险未知的病原体或者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物品外,对经“深圳市出入境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风险评估的特殊物品,根据联合监管机制风险评估结论,海关相应简化卫生检疫审批流程。《若干措施》的施行,将进一步推动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创新要素跨境便捷高效流动,为其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来源:南方日报,2024年11月6日)
英国媒体关注香港将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
英国路透社报道,10月18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香港交易所作出联合声明,宣布将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包括加快合资格A股公司审批流程,以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区内领先的国际新股集资市场的吸引力。具体而言,对于合资格新上市申请,证监会及联交所将分别在不多于40个营业日内确认相关申请是否存在重大监管关注事项;对于合资格的A股上市公司提交完全符合规定的申请,两家监管机构各自的监管评估将在不多于30个营业日内完成。
(来源:路透社2024年10月18日)
编者按:
加快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进一步深度融合,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内生动力,也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必然要求。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先地区,打造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加速完善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在国家数字经济战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2023年11月21日,广东省印发实施《“数字湾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下称《方案》),围绕粤港澳数据、人才、物流、资金畅通流动“要素通”;数字化新型基础设施“基座通”;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商事通”;数字产业集聚发展“产业通”;社会数字化治理高效协同“治理通”;公共服务融合便利“生活通”;粤东粤西粤北加快“数字融湾”等七个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标志着“数字湾区”建设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本期“数说湾区”栏目聚焦《方案》发布前后大湾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指标,包括数据要素互联互通、数字化赋能投资兴业、产业数字化转型三个方面,力求客观反映大湾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情况。
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同的实践审视与体制机制创新
作者:
叶海波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相梦垚 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立法协同是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的基础性模式和规则衔接的基本路径,其不同于理论与实务界热议的“规则衔接”。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准一体化、多中心、多平台的整体发展路径初步成型,但囿于粤港澳三地政治制度、法律传统以及立法权限的差异,大湾区规则衔接主要采取“整体规划,集中突破”的策略,以中央统筹与地方负责相结合为原则推动政策型规则衔接,立法型规则衔接则极为鲜见。本文认为立法协同是粤港澳大湾区制度整合和规则衔接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立法协同是指涉及大湾区发展的各个有权主体包括中央以立法方式协调构建大湾区法治环境,强调中央统筹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区别于仅限地方间进行立法协调的“协同立法”方式。就目前来看,大湾区立法协同整体上仍然面临着“存异”与“趋同”的平衡、立法权限分配层差明显等巨大挑战。因此,面向未来,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同需要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综合运用地方单独立法、区域协同立法和中央统一立法这三种方式,从制定立法协同促进规范和设立立法协同促进机构两个方面完善立法协同体制,从常态化规则清理机制、规则衔接摸排和评估机制、示范法制定机制等方面创新立法协同工作机制,以立法协同突破规则衔接的重要领域。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政策型规则衔接;立法型规则衔接;立法协同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范式的挑战与进路
作者:
吴燕妮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内容摘要:
数字治理的核心特征是全方位的数据互通和协同,特别是数字化的流程重塑,在治理机制上实现数据支撑的决策、管理和创新。数字治理已经从过去区域性的治理模式逐步向更为广泛的全球治理工具演进。跨境数据流动中涉及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问题的法律规制是全球共识,既是域内治理问题,也是国际法律问题。而我国基于当前国内外形势的动力和压力,开始积极探索一条数字治理的法治路径,并充分考量到数据跨境流动及数字治理全球性问题的法律规制。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性,其数据跨境流动性受多重因素影响,对内要实现区内要素流动,对外要实现与全球要素市场和规则体系对接,必须探索一条推动区内数据跨境流通的有效路径。国际社会对此已有一些较好的实践:联合国倡导更加开放包容的全球数字体系,美国构建的有条件的自由流动模式,欧盟采用区内外区分的跨境数据治理机制等,均可为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提供有益经验。然而,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流动仍然面临若干困境与障碍。下一步,应借鉴先进经验,统筹域内、涉外两重治理机制,以多元路径完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流动机制。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数字治理;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安全
关于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的“一案两读”
案
由:
合同纠纷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管辖机构: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乙与案外人丙约定合作“投资”港澳车牌项目,先在港澳注册成立公司,再由该公司在内地设立公司,以此申请两地车牌。取得两地车牌后,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方式变更两地车牌的实际控制人,以此获利。
乙邀甲参与投资,甲向乙支付40万元以获取该项目项下2个车牌的权益,试图再行转让获利。因港澳车牌未能申办成功,甲遂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请乙返还40万元并支付利息。乙辩称双方之间系投资关系,非民间借贷关系,该投资关系应属无效,且双方对无效均存在过错,故不应全额返还且无需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