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下午,
小编收到网友提供的
一份《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住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通知主要涉及三点:
商品房住宅销售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申报备案价格高于2016年10月份所在区域商品住房成交均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商品住房成本评估报告,价格主管部分根据成本情况,通过比价或组织论证等方式,指导企业合理申报价格并审核确定备案价格。
申报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且价格备案后1年内不得调高,统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后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前一批次备案价格,且前一批次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尚未出售(无法提供认购书和收取定金电子凭证)或者涉嫌捂盘惜售的项目,后一批次价格备案不予受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每套房屋价格。
《意见》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经营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记者就以上网络流传信息向相关部门求证,市物价局和住建局有关人员都表示确有此事,市物价部门表态接下来将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尽快公布细则,进一步加大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监管力度,遏制市区房价过快上涨。
(以下为网传图片)
记者:仙林
责编:青漠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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