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哈佛商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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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股东价值最大化,从来都不该是管理者的首要责任

哈佛商业评论  · 公众号  · 商业  · 2017-05-18 08:11

正文

管理者的目标必须是“将股东价值最大化”,董事会必须确保管理者制定该目标,是近期才出现的趋势。

这一想法源于经济学家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 其核心观点是肯定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坚称股东作为所有者,对公司拥有最高权力,并有权利要求公司活动与自身期望保持一致。


规定公司所有权归股东所有似乎天经地义,但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这条原则在法律上概念混淆,而且更重要的是,问责机制容易出现问题。 记住,股东即使拥有公司股票,也没有法律义务保护公司或为公司服务。 此外,原则上股东在公司欠债和有违法行为时,可以只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一般股东购买和抛售股票都不受限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被要求披露身份。股东对所投公司的活动往往都保持一定距离。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股东没有多少兴趣(大众也不认为他们有义务)来考虑,他们的支持活动对公司、其他相关方或更广义层面的社会产生什么影响。 “代理理论”成立的关键前提是肯定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而这一观点导致的问责机制缺失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过去几十年中,代理模型为多种治理和管理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而这些实践相对扩大了某类股东的权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股东(而非其他重要利益群体)的话语权,却没有确定行使权力的股东相应担负的责任(accountability)。 因此,管理者背负的压力越来越大:他们必须以更快的速度实现越来越清晰的预期目标,并缩减风险投资, 即使这些投资旨在满足未来需求,并找到全球人口所面临问题的创意解决方案。


读到这,你可千万别误会:我们是彻头彻尾的资本主义者。我们认为,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来广泛参与经济,对整个社会结构很重要,而且给股东强有力的保护十分必要。 但是,经济体系能否良好运行取决于股东职责的定位是否准确。



“代理模型”的问题


现在看一下这些观点如何偏离正轨。


1. “代理理论”与公司法相矛盾:法律上,股东没有公司“所有者”的权利,管理者也不是股东的“代理人”。

有学者和评论员指出,股东拥有公司的观点说好听一些是概念混淆,不好听就是大错特错。 从法律的角度看,股东是公司活动的受益人,但是他们对任何财产都没有“支配权”, 也不能踏入公司办公场所或使用公司资产。 股东真正拥有的是他们的股票,他们也因此拥有各种权利和特权,包括抛售股票的权利和在某些事务上投票的权利 ,如选举董事、修改公司章程和出售绝大多数或全部公司资产。


超过半数《财富》500强美国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该州法律也是公司法的基准。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由股东选举的董事会被授权管理公司业务和事务,而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者。


在这一法律框架下,管理者和董事是股东和公司的受托人,而非代理人——两者的区分非常重要。 代理人有义务实现委托人的期许,但受托人的义务是代表受益人进行独立判断。 换句话说,代理人类似于跟单员,受托人则被授权自由决策。法律上,董事担负受托人的职责,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作为行动准则,而非对股东唯命是从。


2. “代理理论”不同于一般情况:从“所有者”这个词的传统意义上看,股东并非公司所有者,也不像传统所有者一样,愿意费心管理公司。

如今,美国上市公司大概70%的股份由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主权基金及其他机构投资者持有,他们代表包括家庭、退休老人、投保人和政府等受益人管理股票。在很多情况下,这些机构购买股票的公司并不了解受益人的身份。管理这些投资的职业人士每季度根据所管理总投资的回报,得到评估和奖赏。 这些措施加上投机者高频交易,导致股票流转率走高。

资产管理者和投机者通过预判较短时间内的股价走势进行决策。经济按周期循环往复,与此同时,公司股票走势在整个行业内也会时高时低。虽然登记在册的股东在任何时刻都可以就递交给他们的提案进行投票,但他们不必知道或关注自己购买股票的公司。 他们可规避风险或即刻抛售股票,避免继续受到投票的影响。 这类行为不论从任何角度看,都让人很难将他们视为公司的所有者。另外,股票受益人选择匿名交易,会进一步削弱他们与所购股票公司的联系。


3. “代理理论”暗藏太多道德风险:股东作为所有者,对公司活动并不负责,也没有保护公司利益的责任,担负这部分责任的是高管和董事。

将股东视为所有者,问题还会进一步加剧,因为他们缺乏所有者另一传统特征:财产的使用方式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时,财产所有者承担责任和当责,有些情况下甚至是法律责任——而股东不承担这类责任。 在股东责任有限的原则下,公司一旦负债,一旦公司行为或不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失,股东个人将不承担责任。


大多数情况下,股东有权在证券法的范围内,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采取行动。人们期望董事克制自我交易行为(self-dealing),股东则可以自由选择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交易一方。

在秩序井然的经济中,权利和责任并行不悖。 给股东所有权,但免除其责任,容易导致投机取巧、不自量力、滥用公司资产的行为。 如果股东不试图影响重大企业决策,风险还在可控范围内,反之则令人担忧。最严重的问题是,大宗股票的临时持有者可能干预公司事务,要求董事会重组、管理层人事变动,或财政重整来抬高股价,然后抛售股票并转移目标,而不用对干预行为造成的影响(对公司或其他相关方)负责。


4. “代理理论”保持利益一致的原则,在公司中扩散道德风险,并局限管理者视野。

问责制缺失,股东很可能放弃从广泛和长期角度思考问题,而“代理理论”保持管理者和股东利益一致的建议,同样可能扭曲整个组织的视角。 如果连续多个层级管理者的利益都与股东“保持一致”,那么公司可能过于关注现有股东的狭隘利益,而无法满足客户或其他利益群体的要求。安然(Enron)倒闭的故事说明,不正之风可能全面侵蚀组织。


管理目标可以是让公司获益,也可以是提高股票市场表现,但将两者等量齐观,其实是一种空谈,却有得到很多经济学家认可的数学模型支撑。实际上两者之间差异悬殊。


5. “代理理论”假设所有股东意见一致,但事实并非如此:不是所有股东都有相同的目标,也不能将他们视为一个整体——“所有者”。

“代理理论”假设,所有股东都希望公司的经营能够在最大限度上提高他们的经济回报。这一简单假设虽然适用于某些情况,但掩盖了一些重要差异, 比如股东有不同的投资目标、风险态度和投资回报期。养老基金可能追求当期收入和资本保值,而捐赠基金追求长期增长。年轻投资者对风险的接受程度,也许比年长投资者要大得多。


对企业的启示


要了解一个典型维权投资者项目的战略意义,可以使用波士顿咨询集团(BCG)20世纪60年代开发的工具来指导资源配置流程。 该工具名为增长份额矩阵(growth share matrix),帮助管理者将所在公司视为一个由不同类型业务构成的投资组合。


  • 某类业务可能比较成熟,为适度扩张和改进,只需少量投资。假如这类业务比实力相当的竞争者拥有的市场份额多,就有盈利能力并带来现金收入;

  • 另一类业务可能也处于市场领先地位,但市场增长太快;有利可图,但需要大量投资,才能维持或提高市场份额;

  • 第三类业务处于成熟市场,竞争力较弱,为了生存需要资金支持,但没有增长或增收的前景;

  • 最后一类业务处在快速增长的新市场,市场中只有几家竞争力强的公司,前景可观,但风险高。


该矩阵的开发者将这四类业务分别命名为现金牛、明星、瘦狗和问题。 这样分类是为了维持现金牛、给明星足够资金、精简瘦狗,并挑选一些有潜力成为明星的问题业务。若公司不用这种全局观来管理投资组合,就可能基于单个项目的预期回报,将资金平均分配给不同类型的业务。


增长份额矩阵虽然简单,运用好这个工具却一点也不简单。维持现金牛的健康发展;应对新竞争对手挑战的同时,发展明星业务;调整或转移没有前景的业务;选择发展一两个问题业务—— 这些决策的制定要求高管有足够才干,并能进行高效团队合作。 如果公司能够成功应对层出不穷的资源配置挑战,就可以持续增长并重塑自己。


增长份额矩阵说明了管理者寻求长期价值创造时,所面临的战略选择,也阐明了短期内抬高公司股价的方法。 假设某公司正准备出售瘦狗业务,抽回对问题业务的投资,并削减明星业务的开支,比如压缩营销和研发成本。这些措施可以大幅增加利润,股价也会随之走高。但是,公司可能失去有潜力发展成明星和现金牛的问题业务。


创造还是转移价值?


维权运动初期会导致股价波动,但不考虑这一点的话,股东能否从这类行动中获益?答案依然不明了,因为这一领域的研究一直备受方法论问题的困扰。在有些案例中,维权投资者唤醒沉睡的董事会,或推动拖了很久的战略或管理改革方面,的确发挥了作用。 但重要的一点是,维权投资者所谓的价值创造基本上可以换一种更精确的说法来表述,即价值转移。 如果现金付给了股东,而不是用来资助研究、启动新项目或发展现有业务,就创造不出价值——什么都创造不出来。 可以说,本该用来投入再生产的现金付给了现有股东。 由于从采纳这类决定到看到决定对利润的明显影响,中间间隔的时间超过了标准金融模型的时限,所以公司和未来股东(更不用提更广义层面上的社会)可能遭遇的损失很容易被忽视。


维权投资者强行削减开支,抬高股价,然后在资金渠道干涸前卖出股票的行为,会给研究和创新带来隐患, 因为重大研究的成果要花很长时间才能看到(苹果最新iPhone芯片的开发时间长达8年)。众所周知,金融模型和资本市场给创新估价的能力很差,所以也帮不上忙。

维权投资者所谓的价值创造饱受诟病,还因为有证据证明, 据称部分是为股东创造的价值,实际上是从其他相关方或民众身上转移来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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