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毕业之后在《莱茵报》担任编辑时“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88页)。审视马克思这一时期的政论文章可以发现,这些难事几乎都关系到不法边界的划定以及不法的处理问题。马克思所关注的书报检查令、新闻出版法、林木盗窃法、婚姻法(离婚法)的制定、修改与实施大体上都是围绕不法边界的划定展开的。19世纪40年代,德国当局为了实现恢复封建统治的野心,在政治和法律活动上表现出日益明显的保守主义倾向。德国当局所采取的一系列政治法律活动,从表面上看,都旨在通过法律(令)的颁布或典型案例的裁决来区分合法与不法的界限,以为国民行动提供指引。但实际上,这些活动的真实意图在于不断扩大不法行为的边界,缩减国民自由的范围,以实现当局的统治野心。在书报检查令中,科研机构和大学免予书报检查的自由被限期取消,对真理的探讨被限定在严肃和谦逊的范围内,否则便可能构成不法。在拟修订的林木盗窃法中,贫民在林木中捡拾枯树枝的自由被取消,并且被界定为盗窃罪这一严重的不法。在婚姻法草案中,公民离婚的自由从世俗收归宗教,不符合严苛条件的离婚则成为不法。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马克思开始了他的不法批判。
马克思的不法批判首先针对的是现实法律制度(Gesetz意义上的制定法)中的不法现象。而对制定法的批判要想足够有力、彻底,便不能仅仅局限于制定法的内部,还必须在超越制定法的法哲学层面展开。19世纪40年代的德国正处于理性主义法学与历史法学的论战之中,青年马克思并未选择历史法学,而是选择了坚持其在博士期间便确立起的黑格尔意义上的理性主义法哲学立场。在博士论文的序言中,马克思指出,哲学“反对不承认人的自我意识是最高神性的一切天上的和地上的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页);在后来的《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中,马克思更是明确表示,“理性是衡量实证的事物的尺度”(同上,第231页)。虽然理性法这一概念在黑格尔之前便已经出现,最远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但是19世纪德国最重要的理性主义法哲学家依然非黑格尔莫属。加之《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依然以青年黑格尔派自居,因而,在批判制定法中的不法现象时,马克思顺理成章地选择了依托于理性法意义上的不法命题来批判现实法律现象中的不法。事实也证明,马克思对现实法律制度中不法现象的批判正是在“不法是对意志的否定”这一黑格尔“不法”命题的意义上展开的。这在马克思对书报检查令和林木盗窃法的批判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针对1841年普鲁士当局出台的书报检查令,马克思提出,书报检查令关于“严肃”和“谦逊”的规定违背了真理的普遍形式,改变了精神的实质。检查令规定的不严肃、不谦逊并不构成对普遍意志的损害,因此并不构成不法。相反,倒是检查令“剥夺了报刊出版者本人的全部意志”(同上,第127页),使“所有的客观标准都已消失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3页)。普鲁士官方让“特殊的东西在内容方面表现为合法的东西,而反国家的东西却表现为国家的意见”(同上,第122页)。由此,马克思清晰地揭开了书报检查令伪善面貌下的真实意图:以普鲁士反动当局的意志取代普遍意志,通过将所有不符合普鲁士当局意志的出版界定为不法来掩盖其自身的不法。因此,并不是书报检查令规定的那些行为构成了不法,构成不法的乃是书报检查令本身。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提出,“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同上,第134页)针对林场主等特权者及其利益代表想要将贫民捡拾枯树枝确定为犯罪的动议,马克思指出,“林木所有者所占有的只是树木本身,而树木已经不再占有从它身上落下的树枝了”(同上,第244页)。也就是说,脱离树干的枯树枝已经不再带有林场主的意志,捡拾枯树枝的行为自然也就不会构成对他人财产、占有、所有权的侵犯,因为“这里没有任何东西同财产脱离”(同上)。
在批判林木盗窃法时,马克思还发现,贫民捡拾枯树枝的行为并不是出于所谓的自由意志,而是出于其群体的习惯法。显然,制定法与习惯法在不法边界问题上并不必然会得到相同的答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法很可能是习惯法,制定法规定的法反倒可能是习惯法中的不法。这意味着,要评价贫民捡拾枯树枝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必须对习惯法进行考察。由此,马克思便在批判制定法中的不法的同时,进一步依照黑格尔的“不法”命题对习惯法中的不法问题进行了批判,分别讨论了贫民习惯法和特权者习惯法的不法属性。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指出,贫民捡拾枯树枝的习惯是其自然生存欲望和本能的体现,“在贫苦阶级的这些习惯中存在着合乎本能的法的意识”(同上,第253页),贫民的习惯法属于“制定法的预先实现”(同上,第250页)。因此,不应当将这种行为界定为不法,更不应当将其规定为犯罪,反倒是“贵族的习惯法按其内容来说是同普通法律的形式相对立的。……它们是无视法律的形态”(同上,第249页)。在马克思看来,特权者的习惯法与普遍意志相对立,与法的意识相对立,是“习惯的不法行为……应该把它们当作同法律对立的东西加以废除”(同上)。
可以看到,无论是将普鲁士当局出台的书报检查令批判为“非法”,还是将特权者的习惯界定为“习惯的不法”,马克思的依据都是黑格尔的“不法”命题,亦即通过理性法中不法的标准来判断制定法和习惯法中不法边界的合理性,通过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的关系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不法。换言之,黑格尔的“不法”命题成了马克思衡量和评判制定法、习惯法之不法问题的知识资源。
然而,可惜的是,黑格尔的“不法”命题未能帮助马克思彻底地解决这些现实问题。马克思在黑格尔“不法”命题的指引下深入剖析普鲁士当局在法律活动中的实际立场时发现,之所以现实的法律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根源在于,这些法律从来就不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建基于自由意志及其辩证运动的理性主义不法命题并不能为现实发生的不法问题提供充分的解释,反倒成为引发马克思苦恼的疑问。这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运用黑格尔的“不法”命题分析林木盗窃法的立法活动时,马克思发现,一方面,在林木所有者及其利益代表那里,他们的利益代替了所谓的普遍意志,“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同上,第288页),“顽强的改革者即自由意志也被归入由利益的诡辩牵着鼻子走的那一串充足理由之列了”(同上,第266页);另一方面,导致贫民捡拾枯树枝的不是所谓贫民的自由意志,而是“满足自然需要的欲望”(同上,第252页),是贫民在自然界所处的地位。这种行为没有触犯所谓的普遍意志,而是符合普遍意志——根据普遍意志的规定性,捡拾枯树枝背后的自然生存欲望的意志符合普遍意志。然而,在现实的立法者那里,并未否定普遍意志的行为却被界定为不法,而那些否定了普遍意志的行为——特权者的习惯,亦即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习惯的不法”——反倒被作为法律规定下来。概言之,立法者的真实立场与黑格尔“不法”命题的描述并不相同。在黑格尔那里,真正的不法(犯罪)是特殊意志对普遍意志的否定;而现实的法律活动中,被评价为不法的贫民捡拾枯树枝的行为出自于自然的生存欲望而并非出自于所谓的自由意志,其行为并没有否定普遍意志。在黑格尔那里,不法的后果(刑罚)是法的辩证运动的一部分,包含在犯罪人自己的法之中;而现实的法律活动中,贫民捡拾枯树枝并不是基于自由意志而选择刑罚,而只是因为生存欲望而被迫遭受刑罚。
概言之,在遭遇物质利益难题尤其要直接评价制定法和习惯法中的不法现象时,黑格尔的“不法”命题确实为青年马克思开展不法批判提供了理论指引,但是,其“不法”命题与现实不法现象之中的巨大差距也让面对物质利益难题的马克思陷入了新的苦恼。实际上,这种苦恼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就已经初现端倪。马克思发现,在书报检查令中,公众意志与官员意志的实际处遇完全不同,法和不法不过是立法者的独断,“公众的智慧和良好愿望被认为甚至连最简单的事情也办不成,而官员们则被认为是无所不能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3页)。
随着日益走向现实深处,马克思发现,立法者界定的不法边界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设定的刑罚,不过是在所谓普遍意志的幌子下,为保护特权者利益而筑起的法律壁垒。而黑格尔的“不法”命题虽然承载着扬弃康德、费希特的形式主义自然法哲学的使命,但最终同样沦为了强力和特权者的辩护词,弱者和贫苦阶级的利益则被所谓的普遍意志掩盖了。虽然青年马克思也曾以青年黑格尔派自居,但是这位黑格尔的学生并未因此沉溺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中。在面对物质利益难题所引发的不法苦恼时,马克思展开了对黑格尔“不法”命题的扬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