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办案思路出过一系列的著名冤案。但是因为“发明”思路的专家太过权威,所以一般媒体不会向大家科普。比较有名的比如房洪彪案(一搜就有),就是妈妈为了离婚多分财产,指导女儿诬陷父亲性侵。最后男方坐了多年冤狱之后,女儿良心发现,他才幸运翻案。
涉及未成年性侵案件中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
在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中,有一个术语经常出现,叫“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该术语特见于法院对被害人陈述的评价,通常出现在物证、书证等其它证据都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过有关行为的时候。根据有关意见,如果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在陈述中说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那法院便应当相信该陈述的真实性,并由此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结论。
意见具体见2023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0条: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注意,这里是“应当”,不是可以。
而司法实践中,什么叫“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呢?很简单,就是案发时发生了什么,你说一遍。
是的,你说一遍,说一遍就行。
别以为我是在开玩笑,这其实是个逻辑闭环:“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通常只有在其它证据都无法证明有关事实存在时被激活用作说理,因为如果有其它切实证据,那就不是“非亲历不可知”,毕竟没亲历的人看了证据,也知了。只有在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有关事实存在时,案发时发生了什么,才是“非亲历不可知”,而根据上述意见,只要你说的是“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那法院就应当采信。
是,如果你被一个未成年人指控性侵,那有证据,你自然应被追责,而如果你没证据,那由于对方说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而你又不能证明对方是在诬告你,那法院就应当采信。
所以大家发现了吗,对于涉及未成年性侵案件,只要有未成年人指控你,那你的刑事风险毫无疑问就是迫在眉睫的,甚至,你最终被认定有罪的风险将非常大。
并且,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还强调,要“引导办案人员不过度依赖客观证据。”
“引导办案人员不过度依赖客观证据”,这。
在此情况下,即使隐私部位及内衣内裤没有检测出被告人DNA,被害人自述获得的损伤经鉴定也没有,本案也没有其他证人亲眼目睹(此类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大多是传来证据),只要该未成年人说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法院也能判有罪,如果认定不了既遂(体内、外阴没检测出DNA),那就认定未遂嘛。
我认为这真是不对的。
这背后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未成年人会不会撒谎。大家都当过未成年人,这点诸君自辨。
第二,“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标准是什么,这部分证据,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自己会不会主动进行收集?而如果他们不介入,当事人自己收集时会不会遇到法律上的掣肘,以及“排除诬告可能”的证明标准到底有多严苛?我们有个老师被控强制猥亵的案子,此前有媒体报道过,大家可以由此了解下法院的裁判标准。
在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中,有一个术语经常出现,叫“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该术语特见于法院对被害人陈述的评价,通常出现在物证、书证等其它证据都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过有关行为的时候。根据有关意见,如果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在陈述中说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那法院便应当相信该陈述的真实性,并由此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结论。
意见具体见2023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0条: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注意,这里是“应当”,不是可以。
而司法实践中,什么叫“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呢?很简单,就是案发时发生了什么,你说一遍。
是的,你说一遍,说一遍就行。
别以为我是在开玩笑,这其实是个逻辑闭环:“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通常只有在其它证据都无法证明有关事实存在时被激活用作说理,因为如果有其它切实证据,那就不是“非亲历不可知”,毕竟没亲历的人看了证据,也知了。只有在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有关事实存在时,案发时发生了什么,才是“非亲历不可知”,而根据上述意见,只要你说的是“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那法院就应当采信。
是,如果你被一个未成年人指控性侵,那有证据,你自然应被追责,而如果你没证据,那由于对方说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而你又不能证明对方是在诬告你,那法院就应当采信。
所以大家发现了吗,对于涉及未成年性侵案件,只要有未成年人指控你,那你的刑事风险毫无疑问就是迫在眉睫的,甚至,你最终被认定有罪的风险将非常大。
并且,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还强调,要“引导办案人员不过度依赖客观证据。”
“引导办案人员不过度依赖客观证据”,这。
在此情况下,即使隐私部位及内衣内裤没有检测出被告人DNA,被害人自述获得的损伤经鉴定也没有,本案也没有其他证人亲眼目睹(此类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大多是传来证据),只要该未成年人说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法院也能判有罪,如果认定不了既遂(体内、外阴没检测出DNA),那就认定未遂嘛。
我认为这真是不对的。
这背后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未成年人会不会撒谎。大家都当过未成年人,这点诸君自辨。
第二,“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标准是什么,这部分证据,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自己会不会主动进行收集?而如果他们不介入,当事人自己收集时会不会遇到法律上的掣肘,以及“排除诬告可能”的证明标准到底有多严苛?我们有个老师被控强制猥亵的案子,此前有媒体报道过,大家可以由此了解下法院的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