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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国产影片放映时间不少于三分之二

银幕穿越者  · 公众号  · 电影  · 2016-08-29 20:36

正文

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不单单是“钱”的问题,关键是“人”的问题。


穿越者综合编辑


来源:南方都市报;综艺+ ;中国网;中新社;新京报等报道


今日(8月29日)上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增电影从业人员要德艺双馨,个别人员吸毒、酒驾、超生、赌博等,建议有劣迹行为者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影视拍摄,屡犯者终身不得从事。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初次审议时,电影院在电影放映期间不得播放广告等规定引发关注。上午时,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增电影从业人员要德艺双馨,制造虚假交易、瞒报虚报票房收入将最高罚50万元等规定。



演员导演要“德艺双馨”拟入法


房祖名和柯震东曾一起涉毒被捕

      

草案一审稿规定,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审议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要强化电影演艺人员的社会责任。


比如任茂东委员提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不单单是“钱”的问题,关键是“人”的问题,近年来,个别演艺人员吸毒、酒驾、超生、赌博、扰乱社会治安,造成极不好的社会影响,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演艺人员要强化社会责任,并设立行业禁入制度,有劣迹行为者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影视拍摄,屡犯者终身不得从事。


刘振来委员也认为,演艺人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对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负面作用不可低估,对电影事业发展繁荣的消极效应也不可小视,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有禁演、禁映等惩罚。


对此,二审稿采纳了部分建议,增加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国产影片放映时间不少于三分之二


草案还调整了对国产影片的保护性条款,明确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间不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综合的三分之二。


这其实是各国保护本国电影产业比较通用的做法。国务院早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认真落实年放映国产电影时间不低于年放映时间总和三分之二的有关规定”,如果该条写入法律,意味着将进一步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初次审议中,吴恒委员曾提到,20部好莱坞大片在2014年创造的票房是15亿美元,占中国票房的32%,也就是说,美国大片数量不足国产片的七分之一,但票房收入却占到中国票房收入的近三分之一,建议通过立法促进国产电影发展,比如进一步明确电影院放映国产片的法定要求,授权政府可对影院放映国产片的时间、场次安排、票价等给予必要干涉和督导,鼓励放映者拿出更多黄金时段放映优秀的国产片。



制造虚假交易误导公众将被罚


《捉妖记》被曝出票房造假

      

此前,一些票房火爆的国产片,比如《捉妖记》、《港囧》等,曾传出票房造假的消息。针对目前电影市场存在的“偷票房”行为,草案也明确了惩戒措施。


审议中,有意见提出要加强对票房收入的监管。草案二审稿不仅规定了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要被追责,制造虚假交易误导公众也将被依法追责。


草案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根据草案,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提供销售收入的,由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审查应当不少于3名专家评审


在电影审查方面,草案一审稿明确,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二审稿进一步规定,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在电影明令禁止含有的内容中,草案在一审稿基础上,增加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但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


根据草案,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否则将被处于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还明确规定,电影院在电影放映期间不得播放广告,否则将受警告处分,严重的处以1万-5万罚款。



加强电影立项阶段审查


二审稿对电影摄制许可即资质许可和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取消摄制电影的资质许可,简化、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加强电影立项阶段的审查,既符合党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又能有效地维护文化安全;同时增加由电影主管部门“颁发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的规定。



电影可能引起不适应提示


对比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内容,规定电影可能引起未成年人身体、心里不适的,应予以提示。


一审稿仅规定,“国家倡导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在此基础上,二审稿增加了“免费”两个字,提出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支持接收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


一审稿提出,放映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二审稿将此调整为,“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明确“公映”含义


二审稿对电影定义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企业建议,明确“公映”的含义,进一步界定本法的调整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用于公映的作品”修改为“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网络电影不在监管范围内


此外,一审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电视剧和网络电影等网络视频与电影之间存在共性,因此电视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频也应该纳入到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调整范畴。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电视剧和网络电影等网络视频与电影之间虽有相似之处,但在文化产品属性、管理方式、发行播放方式以及内容审查等方面存在差异,并且已形成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仍由相关行政法规调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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