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在京沪穗深,只要有钥匙和手机,出门带不带钱包已经算不得什么问题了。中国的电商、电子支付发展太快了,前些年还感叹说现金用得太多,而西方多用信用卡结账,少用现金,现在一线城市连街头小贩都已经扫码付款,除了老人和小孩,居民完全可以凭手机移动支付满足一切日常消费需求。
最近互联网巨头企业又一次发起巨额补贴,希望尽快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也实现“无现金”社会。电子支付带来很多新问题,远远比最近热烈讨论的“拒收现金是否合法”复杂得多,亟需立法规范,但是,坦言之,相关法律问题目前却还来不及辩论、研究清楚。
从物理上说,银行和网络支付机构的电子支付都表现为电磁信号(由计算机网络系统传输,服务器处理的电子支付清算指令),只不过前者是各银行服务器通过银联服务器计算、交换支付指令;后者目前是网络支付公司的服务器直连银行服务器,按照最新人民银行的政策文件安排,明年网络支付机构要接入网联的服务器进行支付清算处理。不管是网络银行还是网络支付机构,电子支付在物理上都是计算机终端与服务器的数据请求、处理、交换和反馈,这与货币不同。货币是贵金属稀缺性决定的,可以直接充当一般等价物,从黄金白银演化到当代,则表现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发行纸币,货币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通过货币政策可以控制货币发行,纸币印的太多会导致贬值、通货膨胀。电子货币如果不采取技术手段,则不存在稀缺性,如果采取技术手段,例如最近很热的所谓“区块链”技术,理论上讲有可能实现人为控制的稀缺性。当然这是个大事,不能盲目追热点,还需要进一步审慎研究和论证。
目前阶段,从法律定性上来讲,网络支付机构是IT企业,不是金融机构(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虽然网络支付机构也受人民银行监管,但对其法律保护是否与银行相同,可能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对其账户、数据库等是否参照金融机构予以保护,特别是在刑法领域),其提供的支付实质是电子支付指令交换,虽然对外解释账户余额也是钱,但那不过是为了消除消费者对其担心,实际支付机构和银行之间,除了支付指令数据交换,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还存在资金清算过程。电子银行则不同,银行电子账户余额被认为是替代现金的符号,使用网银与使用纸币是等同的,银行与银行之间直接实现资金清算。在刑法保护上,对金融机构刑法有特别的保护,比如犯一般盗窃罪和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这可是关系到有没有死刑的,可以说是天壤之别。现在网络支付机构也担心万一遭遇盗窃犯罪造成损失巨大,所以虽然不是金融企业,但对于其账户、网络系统参照金融机构予以保护,是网络支付机构正在翘首以盼的。
如果说纸钞是对贵金属货币的虚拟,票据是对纸钞的虚拟,那么银行电子指令则又是对纸钞、票据的虚拟。正在讨论的数字货币,一旦发行,则可能替代纸钞发行,未来作为主要流通货币。然而,目前的银行电子信令交换系统与未来发行的数字货币之间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恐怕要先研究清楚物理上的异同,才能相应设计法律、技术和业务规则。
我个人认为现在银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和余额等这些信息与纸钞还是有区别的。从物理上来说,银行的余额和支付清算指令是记账手段,不是货币本身。货币是人民币,或者黄金白银。从法律角度来说,银行对余额和交易指令、记录的认可也不像对于纸币那样是绝对的,银行自己实践中常有对自己电子记录的例外,比如银行对账单常常有一句“如有差错则以银行记录为准”,银行错误把钱打入储户账号,银行大多是自己直接扣走,能通知储户一声就算不错了,但想象一下,如果银行错误把一箱子现金送到你家里,他能又直接不声不响径直破门而入取走吗?纸币烧了,水泡了,达不到使用要求了,要么持有人承担损失,要么银行替换,这就是因为货币具有“无因性”,所以毒贩和抢银行的才都只要现钞。
那么在未来发行数字货币情况下,会发生哪些变化呢?
目前在发行纸质人民币的情况下,银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实现的电子银行业务,与未来发行数字货币,两者之间应该是有根本不同的。如果发行电子货币,电子货币应该具备可以让人信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能像现在的电子记账单那样,“如果有错误以银行的记录为准”,这是难以让公众放心接受的。我研究过一些公司发行的所谓“数字货币”,其物理上就是一个个数据包,由于具体技术路径不能也不应该公开披露,技术上的安全性与流通性,特别是离线后怎么使用,交换、存储,上线后又怎么融入货币体系,这些都让人都颇多疑问。据说所谓的区块链技术有可能作为未来发行数字货币的技术路径,但货币可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还必须考虑人类社会林林总总、千奇百怪的复杂应用场景。好在这些暂时不是电子商务法所应该考虑的,央行已经设立研究机构,我们不妨静候他们的研究成果再说。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支付部分,只能也只需要做对接电子商务和支付的衔接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