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讲述了南京的高女士在离婚后卷入了一起75万元的债务纠纷。她的前夫曹某瞒着她假冒高女士向他人借贷并抵押了夫妻共有的房屋。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需向前夫独自追偿。同时,文章还包含有关福利活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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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京的高女士跟丈夫离婚,但离婚后却卷入了她毫不知情的75万元债务纠纷。原来,前夫曹某曾瞒着高女士,偷偷携其它女子假冒成高女士,向他人借贷了75万元,并抵押了他们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
面对不断追债的债权人,高女士该怎么办?
高女士没想到,离婚后,一位素未谋面的债权人张某,竟拿着借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要求她偿还7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
高女士懵了:
她压根不知道房产抵押和借款的事,但合同上确实有以她的名义签的名字和按的指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邢珊珊:
因为这套房屋是两个人共有的,办理抵押的话,肯定需要两个人都同意,曹某又不想让妻子高某知道,所以就像他所讲的,
找了一个人,然后来冒充高某签字,
法院对字迹进行了鉴定,不是高某本人所签。曹某当时就是利用了一个和高某相似的女子,然后又提供了高某的身份证,从而冒名顶替了高某办理了房产抵押。
莫名背负75万元债务,高女士觉得很冤,而债权人张某觉得更冤。张某认为,高女士的前夫和冒名顶替的假妻子欺诈了他,使他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善意和信任,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因此,
张某认为,房产抵押合同有效,他理应享有该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优先受偿权。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高女士对抵押合同并不知情,“身份冒用型”的抵押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
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张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但可以要求高女士的前夫曹某独自还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邢珊珊:
本案确定了一个身份冒用者,不能够善意取得的裁判规则,假设如果身份冒用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话,那么事后就会造成一个可能存在的隐患,他可能就会去模拟实际权利人的生物特征,然后再通过违法渠道搞到这个人的相关证件,就可以把这个人名下的巨额财产转让出去,这样的话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就会受到巨大的扰乱。
法院判决:
高女士前夫曹某独自向债权人张某偿还75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驳回债权人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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