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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促会向福建提建议:医保零支付不符国家政策!

中国医疗保险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4-24 19:10

正文

来源: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


2017年2月,福建医保办启动了福建省药品限价阳光采购工作,2017年3月6日公布了第一批药品中标采购目录并确定了相应品种的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但是经调查发现,1626个品种在此次福建省集中采购中的医保支付结算价格为0,并且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增补品种有相当多没有进入此次福建集采目录,即使经过竞价报价,进入集采目录也没有得到医保支付。

对此,药促会近日直接向福建省政府提出4点建议:


1

部分药品医保零支付和国家政策不相符

对部分医保目录甲类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产品采用医保“零支付”,突破了国家基药政策、医保政策和福建省已有政策的规定。


人社部发布的2017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 ”。但对比新国家医保目录中甲类药物、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2010年福建省医保目录中甲类药物目录,速效救心丸、香丹注射液、吡诺克辛滴眼液、法莫替丁钙镁咀嚼片、西咪替丁片/胶囊/大小容量注射液/冻干粉针剂等5种药品虽然通过了竞标并给予了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可以挂网议价销售,但医保支付结算价均为零,这显然与国家和福建省的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


另有7个厂商的国家医保甲类药品被赋予“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准予挂网,但医保支付结算价为零。



2

部分药品医保低价支付和福建省政策不相符

对部分医保目录药品采用“零支付”和众多较低的医保支付结算价,不符合福建省2010年版医保目录公布时的“ 个人自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 ”的相关规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63号)明确规定:“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


但此次阳光采购目录的1633个挂网品规中,有95个医保乙类品种的全部品规医保不予结算,另外还有十多个医保乙类品种的多种剂型、规格医保也不予结算,患者只能100%自付。


此次阳光采购设定多种情况下“医保支付结算价=医保最高销售价x50%”的相关规定,一旦患者按医保最高销售限价从医院购买医保药品,其自付比例将超过40%。对已公布第一批采购品种的医保支付结算价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的比例进行分析,假设医院对患者按“医保最高销售限价”销售,剔除非国家医保目录品种,仍有600多个患者自付比例超过40%的产品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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