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医保目录药品采用“零支付”和众多较低的医保支付结算价,不符合福建省2010年版医保目录公布时的“个人自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的相关规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63号)明确规定:“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
但此次阳光采购目录的1633个挂网品规中,有95个医保乙类品种的全部品规医保不予结算,另外还有十多个医保乙类品种的多种剂型、规格医保也不予结算,患者只能100%自付。
此次阳光采购设定多种情况下“医保支付结算价=医保最高销售价x50%”的相关规定,一旦患者按医保最高销售限价从医院购买医保药品,其自付比例将超过40%。对已公布第一批采购品种的医保支付结算价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的比例进行分析,假设医院对患者按“医保最高销售限价”销售,剔除非国家医保目录品种,仍有600多个患者自付比例超过40%的产品品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