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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与制度因应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12-25 17:00

正文

随着数字时代智能化的深入发展,如何在国家现代化治理的语境中科学建构人工智能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和地方出台系列关于人工智能与数字治理的相关法规、政策、标准,以期促进人工智能升级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而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引发新一轮的人工智能革命。 所谓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通过海量的数据累积和强大的计算能力,可以充分理解并记忆用户习惯,进而自动生成符合用户需求的高质量内容,具有极强的模仿力和创造力。在此背景下,应进一步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重点并明确监管方式,形成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有效增强人工智能法律制度的张力,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制路径,从而提升国际社会对我国全球治理思路和社会实践的认同。

第一,进一步细化、完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复杂多变的法律需求和现实样态对治理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类分级监管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兼顾考量不同场景下人工智能应用风险可能存在的差异性,在坚持良法善治的基础上科学地针对各个领域实践现状进行具体展开,充分进行理论补正和规则完善,从而进一步增强人工智能法律规制中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我国在最新实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的主要原则,但在具体监管细则以及实施方式上仍可进一步细化。通过聚焦不同类别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特点,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并根据行业特性在不同行业内形成一整套完备的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评估标准,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在特定场合适用不同的监管模式并考虑采取差异化的监管处罚措施,合理地因情施策。

第二,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重视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包容审慎监管自提出以来逐步成为政府新的执法监管理念,一方面要求监管部门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和容错环境,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技术手段、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创新应用,另一方面也要求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予以适当防范。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保障追求效率与安全之间达成和谐的动态平衡,同时也有助于破解传统监管困局。在包容审慎监管过程中,应充分重视数据安全和隐私的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收集的数据往往具有重要的价值,不仅涉及个人隐私,还可能关系到国家重要基础信息。数据来源、处理方式的合法性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应当是法律规制的重点关注对象。此外,应注意避免生成式人工智能学习虚假的数据或者存在价值偏差的数据,有效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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