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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专栏丨无证据擅自指控他人涉嫌犯罪构成名誉侵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4-06-24 13:28

正文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马某在某社交平台发布视频,主要内容为:马某持本人身份证陈述“钱某到马某施工的工地强行抢走钥匙等物品,钱某系黑恶势力,请求主管部门对举报的事实予以重视,追究犯罪嫌疑人钱某的刑事责任。”视频附文字“实名举报钱某涉嫌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钱某认为马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而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删除视频并赔礼道歉。


关联条款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马某曾向公安机关举报钱某是黑恶势力,公安机关受理后,经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并撤销案件。马某视频所述关于钱某的内容及文字,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马某在未有司法机关认定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络发布视频,侵害了钱某的名誉权。法院判决马某删除相关视频并在社交平台上向钱某发布道歉视频。



典型意义


名誉权关系到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尊重程度,任何主体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保护经常产生冲突。自媒体具有自主性强、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发布的不当言论,都可能广泛传播而构成侵权,自媒体从业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成为侮辱、诋毁他人名誉权的“另类空间”,如存在矛盾纠纷,应通过正规合法途径解决。言论自由有界,法律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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