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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方图说 | 对法人人格否认之“资本显著不足”的思考

道方图说  · 公众号  ·  · 2024-04-10 20:41

正文


近段时间,方图知产案件中的侵权企业都出现了一个明显的现象,那就是明明生产销售着价值几百上千万,甚至是几千万元的侵权产品,获益巨大,但公司的注册资本相比却“微不足道”,仅有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而且这类公司名下大概率是没有任何财产,实质上是空壳企业。这无疑会给案件后续的执行带来巨大的压力,在此情况下,我们就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 资本显著不足 ”的规定进行了思考。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其将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限定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之内,而超出此范围的进一步亏损则被转移给了债权人。因此,“聪明的”侵权者都会选择成立一家注册资本较低的企业来实施侵权行为,最终形成了企业涉诉却只承担极低的责任,但股东因实施侵权行为赚得盆满钵满的局面。基于对双方利益的平衡,针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现行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法人人格否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019年11月0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中,对法人人格否认的常见情形: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同时在第12条中,最高院对于资本显著不足进行了解释: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 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 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 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 ,因此在 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一、法律依据的分析

(一)

此处的资本数额是指公司设立后实际投入的运营资本,而非单纯指注册资本。


(2021)苏0706民初3630号 中,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资本显著不足是否认公司人格的情形之一,但该处的 “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而非原告所认为的“设立时的显著不足”。


(2022)粤07民终3998号 中,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能仅以实收资本过低为由认定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从而使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仅是公司成立登记时的抽象数额,仅能代表股东对该公司的出资承诺,并不能代表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获得的资本规模, 注册资本数额大小亦非否定公司人格的依据。



(二)

公司运营资本类型并不仅仅局限于“注册资本”,还包括公司合法持有的其他资本。


(2022)粤07民终3998号 中,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注册资本仅是公司成立登记时的抽象数额,仅能代表股东对该的出资承诺,并不能代表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获得的资本规模。聚品汇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经营规模只能在20万元以内 ,公司还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抵押、公司外部债权投资等各种渠道进行融资,公司经营项目未来的收益也是公司潜在的资本。


(2020)京0112民初11131号 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作为有独立意志的经营实体,有权自主决定项目的规模及融资模式,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并不意味公司的经营规模只能在500万以内, 公司还可通过银行贷款、民间借贷、项目抵押等渠道进行融资,项目未来收益也是公司潜在资本。


(三)

仅以公司注册资本少于签订的合同金额为由,不足以认定资本显著不足,反而会被法院认定为“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行为。


(2011)皖民二终字第111号 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非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分别由股东沃原公司出资70万元和股东合肥金达利娱乐有限公司出资30万元,沃原公司和合肥金达利娱乐有限公司已出资到位,并通过验资,没有出资不实或不足的情形。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意志的经营实体,有权自主决定资金借贷规模及投向, 故非凡公司借贷规模达2575万元与注册资本额的大小不是否认其法人人格的依据。


(2019)沪01民终15745号 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就注册资本而言,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方式进行经营并不违法。何况,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财产并非以注册资本为唯一来源。 程峰公司仅以康扬庄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低于系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且尚未出资到位为由,主张该康扬庄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亦缺乏充分依据。


《九民会议纪要 中,也明确提及到对于区分“资本显著不足”与“以小博大”这两者的核心判断: 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 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 ,实质是 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四)

在“资本显著不足”的案件中,审理法院较多会结合其他案件因素综合判断。


01
以股东未实缴出资,认定资本显著不足,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0)粤01民终2454号 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广美公司作为投资性质的公司与对方进行交易时没有实缴资本,实为“空壳公司”,与其经营风险明显不匹配 ,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情形中的资本显著不足。


02
在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况下,股东操控公司进行减资的行为,被认定资本显著不足


(2021)鲁民终913号 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辣伴鲜公司作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其注册资本为其进行特许经营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辣伴鲜公司被曝光虚假宣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并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即 存在严重经营风险的情况下,刘伟升等股东将辣伴鲜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大幅减少至3万元,具体到刘伟升系由42万元减少至0.42万元,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被特许人的合法利益。


03
在公司面临对外债务的情况下,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云民终1035号 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本院核实,佳青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100000元,表明崔静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本案佳青公司经营所隐含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存在资本显著不足。 崔静本人在佳青公司与冠旭公司昆明分公司本案纠纷解决前,将其股份全部转让他人,亦存在明显逃避责任意图。




二、“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因素


最高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资本显著不同”的认定问题提到了三点要件,分别为:


(一)

不匹配必须达到“ 明显 ”的程度,即超过一般常人的认知范围。


(2019)最高法民终1069号 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茂昌公司的注册资本尽管为2000万元, 但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则为2038年10月25日, 到二审庭审之时其实缴出资仍为0元。而其从事的经营行为,仅与本案有关的合同纠纷标的额就高达1亿多元。 茂昌公司在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其 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相匹配 股东 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能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


(二)

股东实际投入资本与隐含风险的不匹配 必须持续一段时间 ,才能认为是公司故意为之。


(2021)沪01民终4825号 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赜公司自2017年12月成立以来从未实际经营过,深赜公司的设立系为了收购XX公司包括王兆进在内的三十个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且深赜公司现无法支付王兆进等三十位自然人剩余50%股权受让款。因此,综合上述事实,股东史一兵投入的资本数额与深赜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已经达到明显不匹配的程度,距离2018年2月5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至今,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时间段,史一兵利用较少的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上就是利用深赜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王兆进。


(三)

公司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2022)鲁06民终506号 中,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勇智主张北京公司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却投资涉案数额巨大的工程,为资本显著不足,故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所谓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以 “资本显著不足”来判定股东承担责任, 应以公司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为要件, 即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而本案中,涉案工程合同价款为19998855元,北京公司已经支付17867200元,从该数额来看,北京公司所投入的资本数额与涉案工程规模基本匹配,亦不存在公司恶意转嫁投资风险的行为。




综上,通过现行法律条文的规定,以及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于“资本显著不足”类型案件的判决中,我们可以认为, 如需诉求法院认定资本显著不足, 从而判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因素


(一)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应该是公司设立后,实际经营过程中的这一段时间;


(二)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不匹配,主要体现在:


  1. 不匹配必须达到“明显”的程度;

  2. 不匹配的现象必须持续一段时间;

  3. 需要注意区分“资本显著不足”与“以小博大”正常经营的关系;


(三)公司与股东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达到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程度;


(四)公司与股东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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