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反腐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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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灯下黑” 浙江是这么干的!

反腐前沿  · 公众号  · 政治  · 2017-03-27 17:12

正文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执纪者如何自我监督、自我净化、自身率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一道必答题。


近年来,浙江省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出台新政,完善工作规程和监督制约措施,出台禁令、开列“负面清单”,力求回答好这个问题。

对照“教科书”,写好“本土教材”


近日,诸暨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要在前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们的若干规定”推行中的具体实践,学思践悟、逐条对照落实。这个“若干规定”,就是诸暨市纪委在去年9月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局机关执纪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


据了解,该规定共5大方面25项,针对纪检机关的执纪监督权力,进行了严格规制,实行痕迹化管理,确保执纪监督权力受到严格约束、执纪监督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这是一个扎紧织密的制度笼子,里面装的是纪委的监督执纪权。”诸暨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市纪委制定若干规定,就是本着问题导向、奔着隐患去,把相关制度规定和上级纪委对执纪监督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对各个环节、阶段、流程从严监管,努力减少风险点。“如果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统一的‘教科书’,那若干规定就是‘本土教材’,两相结合,逐条对照,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严防“灯下黑”,“手电筒”照向自己


“去年以来,我们有3名干部因为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而被调离,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上月,缙云县纪委迎来了6名新同志,该县纪委负责人语重心长地说。


近年来,为严防“灯下黑”,缙云县纪委加强了对自己人的监督,他们梳理了纪检监察系统的廉政风险,针对利用纪律审查权进行利益输送等风险点,专门制定了《安全文明纪律审查指导手册》。


记者了解到,《安全文明纪律审查指导手册》包含“三要”“三无”“三杜绝”和“四抓四看”等规定,为纪检干部在严守机密、避免利益输送等方面划清“红线”。同时,针对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办案人员案件查办失职渎职、以案谋私等情形规定了具体的责任追究方式,杜绝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情形。


除规范纪律审查工作外,该县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和机关内部在公务接待、公务派车、财务管理、保密工作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出台了《缙云县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缙云县纪委机关工作纪律》等制度,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推动内部管理规范化。


“对于自己干部的问题,我们决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据悉,该县所有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件,纪委主要领导批示,干部室第一时间组织调查核实,一旦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坚决严肃处理。


“驾照式”管理,约束纪检干部


“在微博、微信、论坛等媒体上转发不实言论,无故缺席会议、培训,季度工作报告未及时上报……这些行为都要被记分!”从2015年10月起,这种记分模式被引入到对海宁市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中。


据了解,《海宁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记分以一个考核年度为周期。一个周期赋基本分12分,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分12分、6分、3分、2分、1分等五个档次,记分的结果将作为干部教育提醒、考核评价以及追究干部管理主体责任的依据。


记分的内容,涵盖了遵守纪律规矩、落实工作要求、维护自身形象三个方面。记分办法还将日常监督的触角,向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延伸。计分办法出台以来,已有7名纪检监察干部因各种原因被记分。


为全面从严抓好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海宁市纪委之前还出台了《关于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的实施办法》,围绕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行政监察权、选人用人权等5项权力的运行以及干部作风,列明了22项监督重点,明确配套监督制度25项,为全市各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上紧了“铁夹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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