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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律师的辩护词

为你辩护网  · 公众号  ·  · 2017-07-25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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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见·庭立方》一档专为刑事法律人打造的精品栏目,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与陈少文老师一起相约《听见·庭立方》



作者:印波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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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兼职请给个理由先


近来律师法修改引出的“法学教授是否应当兼职律师”争论渐热,我感觉到巨大的“生存危机”!尽管我还只是一个“副的”法学教授,仍觉得应该“跳”出来甚至“冲”出来乃至“杀”出来,为少部分“弱势群体”(约为4%的兼职律师)说两句话,也为了我在北京市律协和专职单位北师大辛辛苦苦补了N个材料、历时4年才办下来的兼职律师证“讨个说法”。


我就是一名兼职律师,目前在国内唯一的具有独立性、实体性、综合性的知名刑事法学研究机构——北师大刑科院任教,同时在刑事辩护业务首屈一指(据说是江湖头牌)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做兼职律师。有民商部的资深合伙人向我投来“暧昧”的赞许——“印老师来京都简直是如虎添翼啊!”


我声明,这里的赞许绝没有利用老师身份干预司法之嫌,国家那么大、法学院校这么多,我怎么可能就那么刚好代理自己“关系好”的学生主审或主诉的案件。相信多数法学教师没有高育良那么大能量、有祁同伟这样“给力”的学生吧,都是本本分分的教书匠罢了。相信在师生关系趋于协同化的新时代,“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观念也没那么普遍和奏效吧。想必多数法学教师会比很多专职律师更有情怀,更有职业操守吧,那些想通过师生关系寻租的毕竟属于少数。况且即便有这样的情况,应当扩充解释回避制度加以防范,将法学毕业生塑造成侯亮平那样“油盐不进”的,而不是“一刀切”直接“废”了已经存在多年的一项具有良好初衷的制度吧?


相反,以我执业期间的观察和体会,凡是以教授自居办理刑事案件的往往会很吃亏。实务界的同仁们对那些以老师自居的、在法庭上上课的,向来反感。一方面,“虚情假意”地称“专家学者的意见我们一定要听取”;另一方面,私下里议论:“学者就是学者,没办过什么案子,不了解实务。”最终,该怎么判还怎么判,甚至因为辩护词写得啰嗦,重判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所以,我出来就抱着学习、实践、体验的态度,仅“出卖”专业技能和敬业程度,而非某些喜欢“扣帽子”的臆想者所称的那样,利用学校资源,妨碍司法公正。 
  

是伪命题还是学术谜题


关于是否应当废除兼职律师,我认为这是个“伪命题”,或者纯粹是个“学术命题”,不应在现有的政策框架内严肃探讨。习近平总书记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就曾作了重要讲话: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法学专业教师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我想如果我不“走出去”“豁出去”,如何把实践教学做好?如何掌握更多的实践教学资源?如何更为直接地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仅凭与实务部门的领导们开一些务虚或者仪式性的会议吗?仅凭无法接触到利害核心的挂职锻炼吗?仅凭空想设计一些问题,做一些问卷调查吗?


期望所有法学学科教师都成为象牙塔里的“大师”是一种笑谈,让法学教师全部成为脱离实践的“纸上谈兵者”,对历史、对国家是极为不负责任的。除了做一些“小众”的“知识增量”工作之外,法学学科的多数教职人员有义务身体力行,了解实践。


我国社会各界似乎有种曲解的“大师梦”。何谓大师?何谓法学大家?所有法学教师都应有志于成为像季羡林老师那样每天翻阅梵语典籍一样的大家吗?法学是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如果专家学者对于司法实践没有切身感悟,会制造出大量“恶法”。我们在办理一些实际案例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困惑,明明一个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会因为刚好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若干要件,就被扣上了罪名;并且因为涉案金额超过了某一数字,就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并且因为情节严重,量刑就必然是5年以上。量刑下不来,刑罚也免不了。每每此时,我就在反思,是谁制定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只能仰天长叹——“空想的专家学者啊,让人伤不起!”法学和医学差距太大,医学院的教授往往要有临床经验,需要直接进驻医院看病;而同为“高尚职业”的法学教授,没看过“社会病”,却要为根治社会顽症的立法负责“开药方”。一晚上拍脑袋起草或提议一项规则不要紧,但它让可能被影响到的“被调整者”情何以堪!正所谓:“官家一滴墨,百姓千行泪!”


如果了解一下西方的“大法师”们,有很多都是兼职律师。曾在牛津大学任教的德沃金教授,就是个享誉全球、到处接人权案子的兼职律师;美国辛普森案的代理人德肖维茨,也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师。莫非他们不可以算作大师?因为他们动了别人的奶酪?如果要彻底职业化、去除利益干扰,干脆所有职业老死不相往来算了。那些与辩护人唱反调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们,奉劝你们也别到学校来做个兼职导师,这里不欢迎“打酱油”的!


难道法学教师只有在CLSCI法学核心、英文SSCI、中文CSSCI期刊上发了文才是做学问,方是通往法学家的正途?那些通过自身的亲力亲为、了解实践,并授之以渔的做法就是歪门邪道?后者没有为法律教育作出贡献?理工科有自己的实验室,而法学学科也有自己的实验室,那就是广阔的法律实践业务,法学也是实践之学。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教师,我自己就发现法条法理我学了这么多年,没有自己亲自代理几个刑事案件后对刑诉法理解深刻,因为我感受到了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切肤之痛,这是一种法律实践造成的直观刺激,而以往只是纸面上的记忆和自以为是、道听途说的理解。

 

“丰厚所得”拿不得吗


关于兼职律师的所谓“丰厚所得”,我认为这也不是违法所得。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法学教师增加点收入怎么了?难道一定要甘于清贫并故作清高吗?是谁规定了学者就应当是穷的?穷的就是有学问、有道德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意见明确,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意见出台,就是要让知识体现其价值,转化为切切实实的生产力。


李克强总理在5月30日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九大第二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科研人员应该成为社会的中高收入群体,要让他们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合理合法地富起来!”在这个大众创业的时代,在市场经济不可阻挡的大潮中,如果还以酸腐的儒学教化务实的法学教师,要么是表里不一的虚伪宣教,要么是嫉妒心切的强行压制。


相信即使废除了兼职律师制度,司法部也无法禁绝法学教授们作确有社会需要的专家论证、法律咨询。与其遮遮掩掩、采用虚伪道德教化,不如通过机制将老师的教学科研任务、时间分配机制予以规范化处理。实际上,高等学校自身的调节能力和优胜劣汰效应自然会迫使法学教授作出选择。要么安心科研教学,减少办案时间;要么干脆“自宫”“用脚投票”,离开教职,走向实务市场。奉劝那些与辩护人有相反意见的提议者们,别以为禁止兼职律师就能解决很多两难的问题,硬要用一套简单粗暴的做法来进行所谓的改革只能是“通往奴役之路”,无法让兼职律师信服,也无法让莘莘学子真正受益!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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