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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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中法院发布6起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子非鱼说劳动法  · 公众号  ·  · 2024-03-08 11:3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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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值此“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6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包括反对家庭暴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职场言语性骚扰等问题,充分彰显对妇女人身、人格和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引导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推动新时代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01

遭受家暴

妇女离婚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基本 案情


陈某(女)与谭某于2021年5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以及孩子是否系亲生女发生争执。2021年7月10日,陈某尚处于孕晚期,谭某用菜刀砍坏陈某的手机。陈某产后刚满月时,谭某用晾衣杆抽打陈某腰部、臀部致淤青,并打陈某耳光。时隔不久,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谭某用刀片抵在陈某的脖子上,致使陈某脖子、手掌等多处受伤,后陈某就医。陈某认为其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遭受极大的伤害,双方感情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由陈某抚养婚生女儿,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谭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在陈某怀孕期间、生育小孩期间多次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屡次进行言语恐吓,故意损坏陈某财物、并使用刀具对陈某进行伤害,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遂支持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同时,谭某的行为,一方面侵害了陈某的身体健康权,另一方面给陈某精神上造成较大伤害,致使陈某身心均遭受严重伤害,性质较为恶劣,存在重大过错,应当给予陈某精神赔偿,依法酌定谭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典型意义


发生家庭暴力时,女性作为弱势方,往往无法及时寻求私力或者公力救济,权益容易遭受损害。本案中,陈某虽及时采取了反抗和报警措施,但仍然遭受了数次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在发现陈某权利遭受损害后及时在口头对谭某作出批评、训诫处理,并认定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及言语恐吓,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及时判决二人离婚,并判决支付陈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婚生女由陈某抚养,体现了法院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严厉谴责的鲜明态度,最大程度从司法上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02

罹患精神病的妻子

有权要求丈夫履行扶养义务



基本 案情


马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2月,马某经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1年7月,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二级。自2020年8月开始,马某治病产生的医疗费均由娘家垫付,并于2021年11月回娘家生活,李某未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2021年11月16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马某诊断精神分裂症,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马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支付产生的部分医药费944元,并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对于婚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而言,配偶更应该履行法定义务。本案中,马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配偶李某依法对其有扶养的义务,应当承担马某的扶养费和医疗费。综合马某的实际需要、李某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李某按月支付马某生活费800元,并对马某实际产生的医药费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扶养费案件中切实维护特殊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配偶扶养的权利,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典型案例。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的总称,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多项内容。而患重大疾病的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更属特别弱势群体,应当给予特殊关爱和保护。本案实现对患精神病妇女的司法保护,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应享有另一方的扶持和帮助的权利,凸显了法律实质正义,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社会关系,有助于提升社会尊重妇女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对进一步推进全社会性别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03

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

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基本 案情


黄某(女)与周某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2020年7月,周某与冉某相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周某通过微信向冉某转账共计36878.03元,冉某在2021年期间向周某微信转账18700元。黄某发现周某与冉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即要求冉某将周某转其款项予以返还,冉某拒绝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周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黄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冉某,侵犯了黄某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受赠的转款冉某应予返还。审理中查明,周某转款中的23178.03元属于赠与款项,遂判决冉某将该部分款项返还黄某。



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有平等的处理权,赠与也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有配偶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也违反公序良俗,不仅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同时也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利。本案依法审理后,明确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确保了夫妻共同财产,保护了婚姻中无辜的受害人,维护了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利于树立倡导正确婚姻观念,引领文明家庭风尚。


04

男方拒做亲子鉴定

女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成立



基本 案情


2014年初,甘某(女)与刘某通过网络认识成为朋友。2014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甘某与刘某见面后发生性关系。2015年3月11日,甘某生育一女,孕周38周。因甘某无经济能力抚养孩子,甘某要求刘某做亲子鉴定,与女儿确认亲子关系,并承担抚养义务。刘某不承认亲子关系,并拒绝做亲子鉴定。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刘某与女儿存在亲子关系,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案(事)接报回执等证据。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向刘某释明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刘某依然明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甘某请求确认刘某与女儿存在亲子关系,并就其主张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甘某受孕时间与双方陈述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并不矛盾,刘某与甘某女儿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刘某虽然否认亲子关系,但既未举示相反证据又拒不配合亲子鉴定,在法院释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后,依然明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遂判决:刘某与甘某女儿亲子关系成立。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男方拒做亲子关系引发的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亲子关系不仅涉及人身关系的重大变化和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变化,更会对家庭关系及社会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亲子鉴定是确定或否定亲子关系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但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男方不承认亲子关系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女方则因无法证明亲子关系,而不能要求男方承担子女抚养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综合审查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并考虑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础上,合理运用推定规则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较好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类案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05

遭受职场言语性骚扰的女员工

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 案情


贺某(女)与王某均系某公司员工,王某系贺某的上级领导。2022年7月,二人出差时,王某向贺某询问是否介意住一个房间,贺某说:住一个酒店可以,住两个房间。2022年9月至10月,王某多次邀贺某坐车同行,贺某未答应。同年10月24日下班后,贺某开启录音后搭乘王某的车。同乘期间,王某与贺某在交谈时谈及贺某的臀部、对异性需求强等隐晦的性暗示内容,后又提出以调换岗位为条件,向贺某暗示“尝一下鲜,有个不一样的体验”等具有明显的性暗示。


2022年10月25日,贺某向公司反映王某的性骚扰行为并报警。随后,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性骚扰是指以性暗示言语或动作骚扰特定对象,强迫其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王某与贺某在交谈时谈及贺某的臀部、对异性需求强等隐晦的性暗示内容;后又提出以调换岗位为条件,向贺某暗示“尝一下鲜,有个不一样的体验”等具有明显的性暗示内容。因王某系贺某的领导,且在谈话时强调工作调整,主观上具有迫使贺某接受其性暗示的目的,再结合贺某事后的投诉、报警等行为,可以认定王某的性暗示违背了贺某的意愿。综上,王某的行为构成言语性骚扰,遂判决王某向贺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打击针对职场女性实施言语性骚扰的典型案件。言语性骚扰是性骚扰的常见类型,以女性为主要受害者。实践中,言语性骚扰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既可以表现为开黄色玩笑、讲荤段子等为主的“性挑逗”,也可以表现为期望发生肢体接触甚至性关系为内容的“性暗示”。言语性骚扰具有一定的强迫性,即迫使对方配合、接受,有些言语性骚扰还具有长期性,甚至上升为PUA(情感操控)。本案中,行为人利用领导的身份,通过言语向受害人表达性暗示,并以决定其工作岗位、待遇为由,强迫受害人接受,侵害受害人的人格权,法院最终判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有利于鼓励遭受言语性骚扰的职场女性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6

女方终止妊娠不足六个月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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