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帖子产生巨大浏览量且收到名誉权人要求删帖的通知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放任损害后果不断扩大,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倪某诉张某、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当事人捏造他人私生活混乱的事实在网络上发帖并配以照片,构成对其的侮辱、诽谤,帖子在网上传播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帖子产生巨大浏览量且收到名誉权人要求删帖的通知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放任损害后果不断扩大,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1月3日第3版
2.
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可以知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名誉权时,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的,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赵某诉百度某某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赋予死者近亲属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的权利。对死者进行负面的社会评价,不仅侵犯了死者的名誉,也影响到死者近亲属整体名誉以及个人名誉。因此,对于死者任一近亲属,均有权请求法院对死者人格权进行保护,也可以同时基于其近亲属身份追究侵犯其本人名誉的责任。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可以知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名誉权时,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的,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8月22日第3版
3.
公共平台经营者在当事人发布侵害他人名誉权信息前履行了提示义务、在收到侵权诉讼后履行了及时删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某诉周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当事人通过公共平台发布不当言论,且通过该平台关联名誉权人好友,并向其好友发送不当言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公共平台经营者在当事人发布信息前履行了提示义务、在收到侵权诉讼后履行了及时删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9日
4.
网络侵权内容发布时间短、浏览量小,且无主观恶意,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侵权
——范某某诉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侵犯人格权,应当综合考虑内容的发布时间长短、浏览量大小,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京审判公众号,发布日期:2021年3月16日
5.
平台在知道用户发布在平台的内容存在侵害他人名誉权显著可能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丁某某诉智者天下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网络服务公司作为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在不断提升信息管理能力及治理能力的基础上,提供畅通有效的侵权投诉渠道,同时尽到及时审查及后续处理义务。在收到有效投诉通知时,及时屏蔽或删除侵权言论;收到无效投诉通知时,积极反馈无效原因或审查结果,其在知道用户发布在平台的内容存在侵害他人名誉权显著可能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