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少年赵军(化名)14 岁时被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强奸罪,后蚌埠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最终,检方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赵军最终获赔近20 万元。
2014 年9 月10 日,14 岁的蚌埠少年赵军(化名)因涉嫌强奸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次年4 月7 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同年8 月17 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以赵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判后,赵军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将该案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6 年5 月30 日,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撤回了对赔偿请求人的起诉。
同年,7 月12 日,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赵军不起诉。
2016 年1 月9 日,赵军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同年6 月12 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对赵军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至此,赵军共被限制人身自由达487 天。
赵军无罪获释后,却被医院诊断患上精神分裂症。
赵军向怀远县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怀远县法院2016年10月20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赵军因重审无罪而被错误羁押的侵权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决定支付赵某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18000.1 元,考虑到赵军系未成年人,酌情按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计算,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1300 元,并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为赵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面对这份决定书,赵军却不服,再次向蚌埠中院提出赔偿申请。
蚌埠中院审理后作出决定,在一审法院所作赔偿决定基础上,上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怀远县法院赔偿赵军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0 元,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18000.1 元。
来源:安徽网
编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