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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报审计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汇总

IPO案例库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5-09 22:08

正文

来源:季丰的会计师驿站(CPA-jifeng-weixin)


2016年报审计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汇总


 根据中注协2016年报审计快报(第八期至第十一期)相关资料整理


截至4月30日,40家事务所共为3136家上市公司(沪市主板1225家,深市主板476家,中小企业板833家,创业板602家)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3031家上市公司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75家上市公司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10家上市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上述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分别由15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详见下表:


 

一、保留意见

 

1、*ST匹凸。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如下:


(1)如匹凸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二、2、(1)所示,匹凸匹公司系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塞威)的发起人股东,原持有柯塞威100%的股权。2015年6月,匹凸匹公司将持有的100%柯塞威股权全部转让给鲜言,转让后,鲜言是柯塞威的唯一股东。转让时柯塞威的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为1.15亿元。


由于与柯塞威发生合同纠纷,自然人黄永述于2016年1月19日将柯塞威、匹凸匹公司、鲜言列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匹凸匹公司作为柯塞威的发起人股东,成为本案第二被告,在柯塞威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内对柯塞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匹凸匹公司认为由于柯塞威现任股东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巨额罚款,难以具备相应的赔付能力,匹凸匹公司作为本案的连带责任人,在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之后,将难以向柯塞威现任股东进行追偿。


经匹凸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将很可能承担并无法实现追偿的赔偿金额213,436,624.45元(黄永述的诉讼请求保证金、投资顾问费及诉讼费共计233,247,804.00元,抵减第一顺序可赔偿金额19,811,179.55元)在2016年报中确认为预计负债。由于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柯塞威实际偿付能力尚无法确认,且截至审计报告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我们无法确认匹凸匹公司计提预计负债金额的准确性。


(2)如匹凸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五、(八)所示,本期对原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失去控制并且也不具备重大影响,匹凸匹公司将该投资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基于荆门汉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的最新变化,匹凸匹公司根据荆门汉通持续运营所需的后续资金投入情况判断,荆门汉通预计将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面临清算风险。


匹凸匹公司对荆门汉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测算,荆门汉通2016年10月末已资不抵债,持有的42%股权已不具备价值,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为0.00元。


如匹凸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五、(五)所示,荆门汉通在缺乏后续资金投资能力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未开发的1、2号地块均面临被政府收回的风险,其他资产存在一定的变现价值。由于荆门汉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已经低于优先债务,荆门汉通已无力承担一般债务,匹凸匹公司对荆门汉通的应收款项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性,经匹凸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在2016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应收荆门汉通126,653,580.00元债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由于荆门汉通的资产主要为剩余未销售房产,其变现金额受销售形式、销售时间的影响较大(匹凸匹公司采用的是快速变现折价(按5.6折)的测算方法),故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金额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未开发的1、2号地块均面临被政府收回的风险,故荆门汉通的投资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上述事项中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我们无法确认匹凸匹公司判断对荆门汉通42%股权的公允价值为0.00元及对应收荆门汉通126,653,580.00元债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准确性。

 

2、一汽轿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如下: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2”所述,一汽轿车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并且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重大,我们无法就未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关联交违反《深圳证券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财务报表相关金额进行调整。

 

3、天目药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如下:如财务报表附注六、9及附注八、2所述,天目药业对联营企业杭州融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成本100万元,占股权比例为33.33%)、深圳市天目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投资成本980万元,实缴200万元,占股权比例为40%)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本年分别确认投资收益-28.94元、-20,332.27元。


由于我们未被允许接触上述两公司的财务信息和管理层,且未能获取上述两公司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因此无法就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天目药业确认的2016年度对上述两公司的投资收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4、中水渔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


如会计报表附注“十三、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公司)相关事项”所述:


中水渔业公司2015年并购的子公司新阳洲公司原大股东张福赐占用公司资金1.68亿元,因涉嫌犯罪2016年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17年1月10日,厦门市公安局的破案告知书称“张福赐涉嫌合同诈骗和涉嫌挪用资金案,我局经过侦查,已破获该案。该案现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其经手的大量应收款项没有收回,2015年已计提坏账准备共2.63亿元,由于无法实施函证及其他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证实期初应收款项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原大股东可能存在其他以新阳洲公司名义的借款或以新阳洲公司担保的个人借款,由于未取得有效证据,对此类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无法做出合理的估计和会计处理。我们亦无法判断其对新阳洲报表的影响。

 

5、万福生科。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万福生科存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为644,137.85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为27,352,168.13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期末余额为151,603,844.96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期末683,333.08元;由于2015年度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存货等长短期资产共计提了6,816.14万元的减值准备,我们无法判断公司计提上述减值准备的准确性及恰当性,同时固定资产减值、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本年度的折旧和摊销计算的影响金额无法准确计算,对该等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6、天津磁卡。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如“附注十二、其他重要事项”第2点所述,天津磁卡公司在2016年度年报编制过程中发现:天津磁卡公司在海南环球金卡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为其股东但账面并无相应的对外投资记录。


因该8家公司现已处于吊销及停业状态,天津磁卡公司无法获得上述8家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因而无法确认上述8家公司对天津磁卡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编制基础所述,天津磁卡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累计亏损673,779,806.85元,欠付大股东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05,351,214.08元,2016年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88,128,524.36元。针对上述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疑虑的情况,天津磁卡公司管理层制定了相应的应对计划,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重大事项或情况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7、*ST新亿。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如附注十二、8所述,新亿股份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应收票据余额为48,400万元。由于该等应收票据系由收回原撤销交易的预付账款所形成,新亿股份公司仅能提供与该等交易相关的合同、付款凭据及银行(商业)承兑汇票,我们无法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等交易的真实性及期末应收票据的可收回性。

 

8、秋林集团。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


(1)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秋林集团公司孙公司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天津)有限公司、秋林(天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对外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有7.3亿元的关于提货方式及地址约定“由销货方负责运送到购买方经营场所”,有1.98亿元采购合同提货方式及地址约定“自提、买方承担运费”,但该等公司的账簿和报表中未查见与上述采购、销售业务相关的运费支出;该等公司亦未提供其他有效的物流、运输等我们认为可以信赖的凭据。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核实该等采购、销售业务对收入、成本的影响及相关费用确认的完整性。


(2)秋林集团公司2016年与关联方皇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发生资金往来35,500万元,其中2016年3月7日向其支付资金16,000万元,2016年3月31日收回,该资金往来既签有借款合同又签有采购合同及解除合同协议;2016年4月20日向其支付13,000万元,2016年6月23日收回,该资金往来签有采购合同及解除合同协议;2016年3月31日向其支付6,500万元,当天收回,该资金往来签有采购合同及解除合同协议。


该等大额资金支付,最终没有实现交易目的,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秋林集团公司与该关联方之间大额资金往来的目的和性质,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

 

9、ST成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哈尔滨物贸商城分公司和哈尔滨物华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报表反映2016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2,476,204.40元、负债总额31,004,118.36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4,020,964.29元,亏损5,129,056.85元。由于上述分公司和子公司截至审计报告日未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我们无法对上述分公司和子公司实施审计程序。


(1)成城股份2016年度亏损达2.14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累计未分配利润-5.40亿元;部分子公司业务仍处于停滞状态;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成城股份未及时清偿的银行逾期借款及民间逾期借贷本金及利息60,941万元、账外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败诉欠款本金及利息5,658万元。以上事项导致我们对成城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


虽然成城股份的大股东通过与债权人协商收购了成城股份部分债务,并免除了成城股份承担债务的责任,公司管理层也在采取措施改善其持续经营能力,但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成城股份因对外担保导致的资产负债表日后未决诉讼事项:


①成城股份对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担保3.31亿元,担保的借款已于2015年度逾期,2017年1月,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将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和成城股份起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审计报告日,该案尚处于审理阶段,对成城股份的影响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②成城股份对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2笔银行承兑汇票担保5000万元,2015年度逾期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将其持有的债权转让给润德(唐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3月,润德(唐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中的1笔债权本金22,132,863.51元起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成城股份等6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及代为清偿责任,该案的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为2017年5月3日,因此对成城股份的影响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3)2017年3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3号】对成城股份2012年度出售上海物华广场一、二层裙楼商铺的虚假交易事项作出了认定。根据成城股份提供的资料显示,上述虚假交易的收入18,444万元通过另一未实现的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事项转变为应收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大陶精密科技(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上述应收款项在本次审计报告日前已全部收回,由于交易房产已不属于成城股份控制,成城股份无法对该交易进行追溯重述。"

 

10、航天通信。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1.所述,航天通信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海派)的部分销售、采购业务通过供应链企业(含贸易企业,下同)完成,智慧海派在确认与供应链企业相关业务的销售收入时,采用经销的收入确认政策;


我们认为,由于其所涉及的供应链企业下游客户和上游供应商均存在受智慧海派控制的情况,且相关内部控制缺失,我们无法准确判断智慧海派与供应链企业的交易是经销还是代理,进而影响我们对相关财务报表金额及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判断。

 

11、中润资源。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三)所述,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润资源公司应收山东安盛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资产)股权及债权款项人民币36,930.00万元,应收齐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置业)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932.23万元,中润资源公司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损失。安盛资产和齐鲁置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017年4月18日,经中润资源董事会决议通过,中润资源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信盛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盛歌)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拟将持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华信盛歌,但未明确具体交易条款和交易价格。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就上述其他应收款项的可回收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三)所述,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润资源公司应收李晓明购矿诚意金8,00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5,496.00万元,中润资源公司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损失。该款项为2015年度中润资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购买铁矿国际(蒙古)有限公司、明生有限公司、蒙古新拉勒高特铁矿有限公司各100%股权的一项诚意金安排。


截至审计报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相关申报材料已过有效期,中润资源公司尚未确定跟进方案,我们无法就应收购矿诚意金款项性质的认定以及中润资源对该款项的可回收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2、ST亚太。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2016年度,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17】第1-00584号)及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17】康广法意字第006号),海南亚太公司下属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嘉业”)将兰州亚太西部置业有限公司及兰州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2012年度为同创嘉业“亚太玫瑰园”项目代垫费用共计78,268,688.00元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调整记入同创嘉业开发成本-土地成本和其他应付款。对于上述前期土地成本的调整,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3、中科新材。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如财务报表附注五、9所述,中科新材取得的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系对厦门金英马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取得成本218,625,000.00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累计已计提减值准备141,370,772.90元。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就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进行调整。

 

14、巴士在线。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北京金视博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视博华)系巴士在线公司全资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公司)的广告代理客户。巴士科技公司2016年度为金视博华代理的品牌发布广告确认营业收入人民币7,407.16万元(2015年11-12月:838.16万元)。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巴士科技公司应收金视博华7,403.21万元,其中:超过合同约定收款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6,236.40万元。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就巴士科技公司与金视博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我们亦无法确定上述交易及其他可能未被识别出的关联交易是否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产生影响。

 

15、*ST准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


(1)贵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如下重大缺陷:印章管理和使用存在个别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未经审批将公章借出用印,不符合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的情形。(详见《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四(二))我们无法判断公司是否还存在未经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2016年11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2016年10月31日签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新调查通字【2016】43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工作尚未结束,我们无法判断证监会立案调查结论对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16、民盛金科。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如财务报告附注五(十五)所述,民盛金科公司本年度内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金融公司),形成商誉119,389.24万元。


民盛金科公司进行了期末商誉减值测试,结论认为合利金融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没有低于投资成本,包含分摊商誉的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不低于其账面价值,因而无需计提商誉减值。


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合利金融公司仍处于亏损状况,且我们对民盛金科公司提供的商誉减值测试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和充分讨论,但无法对商誉减值测试所依据的业绩增长假设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商誉减值测试结论的适当性作出准确判断。

 

17、众和股份。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


(1)贵公司本报告期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方式将账面应收四家客户款项共计8,868.17万元与应付喀什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方)款项对抵。由于贵公司未能提供债权方相关信息,我们无法核实该对抵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该项交易影响相关债权债务的列报准确性、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充分性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2)贵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中应收另外四家客户款项合计22,518.50万元,属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贵公司按账龄计提了坏账准备2,689.57万元。根据贵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不存在减值再并入具有类似风险组合特征的应收款项中计提坏账准备。由于贵公司未能提供该四家客户单项测试不存在减值的依据,我们无法判断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适当。


(3)贵公司期末存货中有7,284万元已发出,由于贵公司提供的该存货出库信息不充分,我们无法通过监盘、函证及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核实该存货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和状况。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贵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贵公司仍存在大额逾期银行借款、逾期应交税费和逾期应付利息,存在部分银行存款账户被冻结和采矿权处于司法网上拍卖准备工作的情况。贵公司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截止报告日尚未有实质进展,其持续经营能力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18、凯瑞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


(1)如凯瑞德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四、7(1)所述,2015年度凯瑞德公司经股东会审议批准拟出售公司持有的德州锦棉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纺织资产以及部分债权债务组成的资产包。凯瑞德公司按照经批准签署的《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框架协议》、《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补充协议》与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负债交割,但交割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凯瑞德公司对上述交易进行了账务处理。


截至审计报告日,凯瑞德公司收到转让价款48,852.95万元,其中:山东德棉集团支付的转让价款为28,432.51万元,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代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20,420.44万元,尚有33,067.75万元转让价款未收到,虽然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对此项应收款项进行了公开承诺代偿,但是否能够足额收回并及时支付未能转出的负债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上述事项对凯瑞德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存在重大影响,我们尚无法合理判断凯瑞德公司2016年度对上述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事项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


(2)由于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凯瑞德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二、2中披露的或有事项及预计负债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凯瑞德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二、(二)1所述,截止2016年12月31日银行借款3,932.50万元已逾期,截止财务报告日有13,612.50万逾期借款;


2016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796,921.49元。凯瑞德公司在附注二、(二)2中提出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不确定性。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8(2)所述,2016年10月31日,凯瑞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凯瑞德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调查结论。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19、宝馨科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


(1)宝馨科技公司子公司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阿帕尼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1.69亿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合并所有者权益为-1.28亿元。我们无法获知上海阿帕尼公司在被宝馨科技公司收购时点估值所对应的业绩预测与目前其经营所产生巨额亏损相比出现重大差异的原因。


(2)宝馨科技公司子公司上海阿帕尼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供暖资产项目中账面存货账面原值为10,512.28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为1,954.35万元、在建工程原值为3,141.48万元,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转入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原值为6,796.99万元,合计22,405.10万元,2016年度上海阿帕尼公司对上述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0,589.76万元。


另外,与供暖工程相关预付账款余额为703.77万元,应付账款余额为6,812.34万元。上海阿帕尼公司在供暖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工程项目管理内控缺失,项目手续不齐全,合同签订不当等情况,虽然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实施了现场盘点、检查、函证、问询等程序,但至审计报告报出日上海阿帕尼供暖项目工程造价审结金额为6,545.76万元(含税),与工程相关的设备及物资供应回函确认一致的金额为4,316.87万元(含税),其余部分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其相关认定。


(3)如附注十一、(三)所述上海阿帕尼公司因存在重大亏损,宝馨科技公司终止为上海阿帕尼提供财务资助,目前上海阿帕尼公司已无力对公司现有供暖项目正常履约,其中上海阿帕尼公司2016年度因在河北农业大学电蓄热集中供暖项目中未正常履约,中广核保定新能源有限公司就上海阿帕尼公司未正常履约提出其应承担河北农业大学供暖项目2016-2017供暖季超出中广核保定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收益内控标准成本部分14,246,644.60元,上海阿帕尼公司将该或有损失作为预计合同亏损计入2016年度营业外支出,目前上海阿帕尼公司正与相关合同方进行协商,除前述事项外,上海阿帕尼公司违约可能造成的赔偿或损失金额尚无法进行估计。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1)宝馨科技公司子公司上海阿帕尼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合并所有者权益为-1.28亿元,已资不抵债。同时宝馨科技公司终止为其提供财务资助,上海阿帕尼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上海阿帕尼公司出现巨额亏损且已资不抵债,宝馨科技公司已就其对上海阿帕尼公司投资6,000万元、其他应收款1.44亿元和应收账款2,743.44万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鉴于上述事项的影响,宝馨科技公司在合并报表中将上海阿帕尼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2016年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约-6,309.34万元全部归属于母公司宝馨科技公司。


(3)如附注九、(四)所述宝馨科技公司作为瑞典阿帕尼电能技术有限公司电极锅炉在中国区域内唯一合法供应商,零对价授权关联方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分别在石家庄国际贸易城项目和瓜州清洁能源项目上直接经销瑞典阿帕尼ETHH40Mi-30高压电极锅炉2台和ETHH40Mi-40高压电极锅炉3台,授权有效期均为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如附注十二、(二)所述宝馨科技公司子公司上海阿帕尼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克劳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广兴隆锅炉工程公司分别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上述两公司按约定日期向上海阿帕尼公司归还所欠款项,目前调解协议尚在执行中。


(5)如附注十三、(一)所述宝馨科技公司子公司上海阿帕尼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已连续三年出现了亏损,上海阿帕尼公司股东袁荣民未完成向宝馨科技公司作出上海阿帕尼业绩承诺,宝馨科技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袁荣民股权转让合同一案。2017年3月15日,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截止本财务报告报出日,宝馨科技公司与袁荣民之间关于净利润亏损补足事项的案件尚在审理中。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20、金亚科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段如下:金亚科技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分别于2015年6月4日及6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51003、15004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周旭辉进行立案调查。相关部门对金亚科技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证监会立案调查结论对金亚科技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无法表示意见

 

1、*ST昆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如下:


(1)涉及存货的事项


我们在对昆明机床公司存货执行监盘程序时,发现公司存货账实不符问题。公司获知此问题后,即开展对2013年至2016年存货问题的自查。基于截至本审计报告日止昆明机床公司对2013年至2016年存货自查结果,如财务报表附注四、27所述,昆明机床公司对与存货相关项目的前期会计差错在2016年度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更正及披露。


截至审计报告日止,根据昆明机床公司提供的自查数据,各年期末账外存货结存情况为:2013年末账外存货结存金额1.28亿元;2014年末账外存货结存金额1.76亿元2015年末账外存货结存金额1.22亿元2016年末账外存货结存金额6,366万元。


我们对昆明机床公司提供的上述存货自查结果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但由于昆明机床公司尚未提供更正后2013年及之后年度期末产成品结存与原则务列报差异事项的完整证据,旦昆明机床公司尚未提供账外存货收发存资料或其他可靠的替代性证据,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账外存货流转及与此相关的经济业务的存在和完整性及金额的可靠性,从而无法确定存货更正数据的准确性及对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彤响。


(2)涉及销售收入的事项


我们在对昆明机床公司收入执行审计程序时,发现销售收入存在虚计及跨期确认的问题,公司获知此问题后,即开展对2013年至2016年销售收入问题的自查。基于截至本审计报告日止昆明机床公司对2013年至2016年销售收入自查结果,如财务报表附注四、27所述,昆明机床公司对与收入相关项目的前期会计差错在2016年度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更正及披露。


我们对昆明机床公司提供的与收入问题自查更正相关的往来款项追加包括两证在内的核实程序,以及对收入跨期问题追加实施截止测试程序。截止审计报告日,2016年末回函不符应收账款1,237万元,未回函应收账款2,588万元:回函不符预收账款3,956万元,未回函预收账款4,363万元。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替代证据,证明更正后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真实及准确性,从而无法确定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更正数据对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3)与重要子公司相关的事项


昆明机床公司子公司西安交大赛尔机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赛尔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总额为2.28亿元,净资产为-3494万元,2016年度合并销售收入为249万元,净利润为-6847万元。我们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发现西安赛尔公司2016年账面记录以银行承兑汇票从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取得借款662万元,以现金方式存入西安赛尔公司银行账户,部分所附凭据存在票据到期日等信息被涂改的痕迹。


我们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发现孙公司长沙赛尔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赛尔公司”)私设多个财务账套。针对上述问题,昆明机床公司成立专门小组对西安赛尔公司及长沙赛尔公司进行核查。但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尚未获取昆明机床公司对于两家公司上述问题的核查结论,也无法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无法合理判断两家公司存在问题对昆明机床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4)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昆明机床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云证调查字2017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昆明机床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2、*ST海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如下:我们在对海润光伏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时,发现财务报告内控制度存在多项重大缺陷,内部控制失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而且具有广泛性,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以抽样为基础,在内部控制失效的情况下,通过执行抽样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3、*ST吉恩。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如下:如“财务报表附注三、(二)”所述,吉恩镍业已连续亏损三个会计年度,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合并口径下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455,041.96万元,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亏损218,598.01万元;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流动资产为人民币332,475.91万元,流动负债为人民币974,604.84万元,营运资本为人民币-642,128.93万元,资产负债率86.22%;母公司口径下累计亏损499,836.07万元,2016年度亏损386,413.09万元;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流动资产为人民币226,277.55万元,流动负债为人民币1,029,033.11万元,营运资本为人民币-802,755.56万元,资产负债率75.15%;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有572,057.39万元银行借款已经逾期;


2017年3月2日吉恩镍业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受理,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吉恩镍业基于持续经营基本假设为前提对2016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相关资产将不能按预定的未来经济利益实现方式获取现金流或需按清算价格确定其期末价值。


虽然吉恩镍业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三(二)中充分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应对计划相关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出判断。

 

4、中安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如下:

中安消股份部分子公司主要从事工程业务,根据与客户和供应商分别签订的工程合同及分包或供货合同,该等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同时按照完工进度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收款。中安消股份因上述业务在其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的营业收入计人民币1,143,418,916.49元,营业成本计人民币941,414,661.83元,应收及预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688,124,368.51元。


由于中安消股份未能提供能够证实相关业务经济实质的证据,我们无法对中安消股份上述业务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对上述业务的经济实质以及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的本年发生额和上年发生额、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年末余额和年初余额以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5、*ST大控。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如下:


(1)因涉嫌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贵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连调查字2017001号),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工作尚未结束,我们无法判断证监会立案调查结论对贵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贵公司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销售收入为1,257,284,667.01元,其对外销售的客户,与其供应商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的供应商,存在重叠的现象。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判断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度对外销售是否具备经济实质。


(3)经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贵公司子公司福美贵金属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签订《电解铜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30亿元,合同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截止2016年12月31日,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对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预付款项的余额为1,745,862,854.53元,目前我们无法判断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是否能足额交付对应的货物。


(4)贵公司重大经营合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连续两年亏损,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6、ST华泽。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如下:


(1)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占用资金,2015年12月31日余额149,748.34万元,2016年12月31日余额148,591.95万元,我们核实了97,922.60万元资金通过银行本票及货币资金方式从华泽钴镍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流向了关联方,由于华泽钴镍未能提供关联方与资金占用相关的账证资料,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资金的性质,也无法确认资金占用余额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2)我们实施的函证、访谈程序受到限制,未能获取满意的审计证据,涉及资产金额139,258.92万元,包括应收账款29,532.02万元、预付账款95,074.59万元、其他应收款3,413.17万元、存货3,982.00万元、在建工程7,257.14万元,涉及负债金额43,215.40万元,包括预收账款29,127.35万元、应付账款14,088.05万元。


由于已获取的审计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以及不确定性,华泽钴镍未提供完整的资料,我们无法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或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上述项目以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3)华泽钴镍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产成品氢氧化钴547.77万元,我们审计盘点时未见到实物,由于平安鑫海内控失效,我们无法核实该存货不存在的原因,进而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另外,平安鑫海对生产成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的确认和计量,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能令人满意。


(4)华泽钴镍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巨亏,偿债能力急剧下降;陕西华泽已停产拆迁,平安鑫海“硫酸镍”生产线已停产等。以上情况致使我们对华泽钴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


(5)华泽钴镍2015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510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6年6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6032号),因公司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华泽钴镍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7、圣莱达。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如下:


(1)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事项2017年4月15日,圣莱达公司公告补充披露2016年与华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贸易)的关联方交易。在报告期内,子公司北京圣莱达电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圣莱达)与华民贸易签订影视设备代采购合同,委托华民贸易代采购合计人民币4000万元的影视设备,相关设备主要用于子公司北京金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经营出租使用。


北京圣莱达于2016年2-4月间合计净支付人民币4000万给华民贸易用于设备代购,2016年5月至12月,华民贸易陆续完成代采购摄影器材1921.25万元,北京圣莱达按代购金额的0.5%与华民贸易结算代理费9.6万元。2016年12月,北京圣莱达对设备租赁业务计划进行调整,经过与华民贸易友好协商,剩余设备代购业务中止,代购设备余款2069.15万元由华民贸易于2016年12月29日退回北京圣莱达。此项交易中,北京圣莱达向华民贸易预付摄影器材代购资金后,华民贸易未能及时代购交货,报告期内存在未完成代购交易的预付款。


2017年4月15日,圣莱达公司公告补充披露2016年与深圳市新喜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喜瑞)的关联方交易。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在报告期内,子公司北京圣莱达于2016年1月8日与新喜瑞签署《酒水购销合同》,约定北京圣莱达委托新喜瑞采购1000万元的酒水。


根据合同约定,北京圣莱达于2016年1月19日向新喜瑞支付1000万元酒水预付款,并陆续收到合同约定的酒水。由于北京圣莱达未取得酒类产品经营许可证,2016年年末北京圣莱达与新喜瑞协商后同意退货。由于此项交易最终予以撤销,造成报告期内存在未完成交易的预付款,因此北京圣莱达要求新喜瑞按市价进行回购,北京圣莱达于2016年12月29日收到新喜瑞退款880万,2017年1月24日收到退款及酒水回购利润共计240万元。


北京圣莱达报告期内未确认关联方酒水回购利润120万元。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2016年子公司北京圣莱达电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装修服务,我们实施了工商查档等审计程序,发现圣莱达公司第一大股东的高管同时也在持有北京天元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0%股权的投资单位担任高管。


圣莱达公司未能及时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发现并识别此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圣莱达公司未能及时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发现并识别上述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来确定可能由于上述内部控制缺陷所导致的后果,也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保证圣莱达公司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以及其对圣莱达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2)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圣莱达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37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圣莱达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8、*ST弘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如下:


(1)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的相关事项


贵公司2016年度原财务总监离职后,一直未任命新财务总监,同时财务部关键岗位人员出现离职和变动,导致在销售与收款环节、采购与付款环节的内部控制上出现了重大缺陷,财务核算出现了混乱,严重影响了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公允性。


由于贵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出现的重大缺陷,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贵公司未能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经营和财务资料,导致我们无法执行必要审计程序,也无法实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对贵公司后附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存货进一步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后附财务报表及附注已恰当列示和披露。


(2)涉及收入和成本的事项


我们在执行审计程序过程中发现,贵公司下属的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设计)和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对部分已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项目进行了调整,相关项目调减收入人民币357,376,505.66元,调减成本人民币278,681,339.16元。


同时将与调整项目相关的收到资金和支付资金计入“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并将其进行抵消处理。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未能取得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收入成本调整的依据以及收入成本调整导致的资金收付计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并抵消的依据,也无法执行其他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贵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无法核实。


(3)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事项贵公司提供的后附财务报表显示,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39,763,363.16元,与贵公司2017年2月27日公告的业绩快报中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人民币415,200,679.27元相比发生大幅下降,其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弘高设计的净利润出现大幅下滑。


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贵公司母公司尚未对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净值为人民币282,000,000.00元的长期股权投资-弘高设计进行减值测试,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事项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4)其他重大事项2016年06月21日,贵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宁、甄建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京调查字16037号、京调查字16038号),因涉嫌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期货、基金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实际控制人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贵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9、欣泰电气。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如下: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1)欣泰电气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53,534.58万元,我们实施了检查、函证、工商查档、走访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但仍无法确认上述应收账款期末的可收回性,以及对欣泰电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2)欣泰电气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中包括4,081.05万元的销售人员与非公司人员的个人借款及2,067.34万元往来款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款项的性质;我们无法判断上述款项对欣泰电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3)欣泰电气公司2016年度生产经营大幅萎缩,截至2016年12月31日预付款项余额为11,642.1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541.97万元,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款项的性质,及其对欣泰电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4)欣泰电气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预收款项余额为1,724.37万元,其中1年以上为1,154.52万元,我们无法判断上述预收款项余额是否恰当,以及对欣泰电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5)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①欣泰电气公司2016年度主要银行账户已被查封,2016年度存在使用个人账户替代公司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及大额使用现金结算的情形,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款项的性质,及其对欣泰电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②欣泰电气公司存货1年以上库龄3,924.86万元,由于公司销售主要基于客户订单而组织生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及其他存货是否存在减值及具体减值金额;经过盘点,我们发现公司存货存在1,492.72万元差异,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存货是否存在,及其对欣泰电气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③欣泰电气公司2016年以来经营环境持续严重恶化,固定资产开工不足,大量设备闲置;在建工程停建;2015年美国科惠力公司(Coherix.inc)作价930.00万元投入的“Coherix商标特许使用权”和“Coherix专利特许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产生预计效益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对美国科惠力公司(Coherix.inc.)存在400.00万美元股权投资与400.00万美元债券投资;欣泰电气子公司经营状况欠佳,其欣泰电气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具有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减值及具体减值金额,及其对欣泰电气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④欣泰电气公司开具了部分应付票据,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无力兑付到期票据;部分银行借款逾期,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无力支付的票据及逾期银行借款对欣泰电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⑤欣泰电气公司存在收入、成本、费用等跨期事项,由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薄弱,我们无法保证收入、成本、费用等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欣泰电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⑥欣泰电气公司面临较多的诉讼与仲裁等或有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全部或有事项并无法预计这些或有事项对欣泰电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⑦在审计中,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欣泰电气公司的全部关联方,我们无法合理保证欣泰电气公司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及这些交易可能对欣泰电气公司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⑧在审计中,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欣泰电气公司的受限资产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及可能对欣泰电气公司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⑨欣泰电气公司境外3家子公司未能提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1家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财务数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境外财务数据可能对欣泰电气公司合并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


欣泰电气公司2016年度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部分财务资料被司法冻结;上年度财务报表被前任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定本年年初数是否恰当;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可能对欣泰电气公司财务报表年末数据产生的重大影响。


(6)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2所述,欣泰电气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特定情况下回购所发行股份;公司面临较多仲裁、诉讼等事项;


与此同时,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生产经营大幅萎缩,经营环境及财务状况持续严重恶化;基于以上情况,欣泰电气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审计报告日,欣泰电气公司虽已对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定了相关措施,但仍未能就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欣泰电气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6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10、三维丝。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如下:


(1)如附注“十二、(五)其他事项”第3点所述,2016年度北京洛卡对齐星电力确认收入89,187,464.38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应收齐星电力长期应收款104,349,333.34元,计提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2,086,986.67元。2016年度公司子公司厦门洛卡对齐星电力确认收入24,071,079.65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应收齐星电力长期应收款147,336,882.74元,应收账款25,157,632.94元。


我们查阅了厦门洛卡2017年1-3月银行流水,齐星电力未有回款。我们查阅法院公告信息显示这三家公司暂无执行能力。2017年4月25-26日,我们对齐星电力进行现场观察,并且对其负责人进行访谈,目前齐星电力共有11台锅炉,只有3台锅炉在正常运转。


我们也访谈了“金融债委会现场工作组”相关工作人员,他表述齐星集团的清产核资已于2017年4月20日正式启动,齐星集团的公章由“金融债委会现场工作组”掌控,所有债权偿还安排需要在清产核资完成后才能制定具体相关重组方案。


同时我们还采访了邹平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对方明确表示齐星集团由于“短融长投”,债权债务关系极其复杂,西王集团对齐星集团为期三个月的托管方式,就是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债权人的损失,并落实已恢复运营公司的效能状况,为清产核资后的重组方案提供参考,齐星电力具有区域性资源优势,目前正在进行相关的环保验收,但目前也无法提供对齐星电力债权人的还款计划,所有债权偿还安排必需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才能制定具体相关重组方案。


由于齐星电力回款逾期较为严重,目前资金紧张,涉及大量被执行案件,现已被西王集团托管,资产重组方案未定,履约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我们也获取了齐星集团对北京洛卡承诺函,齐星集团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北京洛卡支付到期款项,并且北京洛卡已收到3,541,351.83元回款。


因此对于北京洛卡以及厦门洛卡对齐星电力2016年度确认的收入是否满足“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以及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是否充分的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予以确认,我们无法确认该事项对公司2016年年报的影响。


(2)如附注“十二、(五)”第4点所述,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北京洛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全部权益价值为37,930.27万元,同时评估报告对“齐星集团发生资金链断裂”进行特别事项说明。


虽然北京洛卡商誉经评估后未减值,但由于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对于截止2016年12月31日北京洛卡商誉168,601,066.74元是否存在减值,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评估报告结果的可靠性。我们无法确认该事项对公司2016年年报的影响。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我们不对贵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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