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10月23日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引导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提出了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
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通知明确,商业保险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通知指出,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业保险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根据通知,金融监管总局拟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
同时,通知还支持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新型产品;并要求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金融监管总局将以通知发布为契机,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打造人民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