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济南市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在确保完成《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基础上,全市2017年细颗粒物(PM2.5)平浓度达到67微克/立方米左右。10月底前完成5-10万户 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
实施细则提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整改到位。10月底前,各县区政府要基本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工作。
“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指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我市提出,2017年年底前,全市20万人口以上的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而且,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优先考虑热电联产热源,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采暖方式作为补充和调峰热源,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2017年10月底前,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侧,全市完成5-10万户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
我市提出,2017年9月底前,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氧氮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相关特别排放限值。
而且,我市将率先启动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推进重点行业治污升级改造。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今年年底,完成国务院“大气十条”确定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实施炭素、化工类企业生产调控。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展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2017年12月底前,全市安装10台(套)左右固定垂直式逼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逼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及时汇总分析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型信息。
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
率先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
我市提出,2017年9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依法实行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管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本地管理规定进行上限处罚。
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全面禁止露天焚烧枯枝落叶、垃圾等行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2017年5月底前完成露天烧烤清理整顿,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严控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记者 王彬
编辑:源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