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付出劳动,老板及时足额支付报酬,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偏偏有人不但欠薪不还,还妄图嫁祸给合伙人,最终锒铛入狱。1月21日,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披露了“余某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6年至2021年,包工头余某斌承包了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地工程项目,与案涉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劳动分包合同》,组织雇佣多名工人施工建设。其间,余某斌的合伙人刘某海参与部分项目管理。
项目完工后,房地产公司按时结清了应付工程款。余某斌却将上述款项用于购车、购房和其他工地项目建设及个人消费,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崔某洋等180名工人的528万余元工资却多次讨要未果。
2021年11月22日,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余某斌、刘某海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余某斌却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2022年2月15日,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对余某斌、刘某海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31日移送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余某斌辩称,房地产公司未拨付工人工资款项,工程后期施工日结单均由合伙人刘某海签字,相关欠款应由刘某海负责。针对上述辩解,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自行侦查,调取房地产公司的有关资料和余某斌、刘某海名下银行流水及工资结算明细,并同180名农民工所在班组进行核对,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鉴定,查明刘某海代为管理部分项目工程期间,房地产公司将457万余元汇款、转账至刘某海银行及微信账户,刘某海用于支付工人工程后期的工资、工程费用等。截至2022年1月,房地产公司共拨付工程款1.58亿余元,其中余某斌签收1.24亿余元,足以支付涉案工人工资。
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余某斌应当承担本案欠薪责任,遂于2023年7月12日,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余某斌提起公诉,并依法对刘某海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10月23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余某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余某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经协商,由余某斌家属代为支付工人工资48.9万元,由某房地产公司先行垫付163万余元,加上涉案工程留存的192万元房屋质量保证金,以及归属于余某斌的其他已竣工房产司法拍卖款,最终180名农民工工资全数追回。
最高检发布6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