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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城市道路挖掘!山西省出台新政

FM107太原交通广播  · 公众号  ·  · 2025-03-01 16:32

正文

近日,记者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城市道路管理,规范挖掘道路行为,有效解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问题,统一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计价标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结合山西省城市道路管理实际,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充分调研测算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月24日发布了《山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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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提到,要从严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开挖;
大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得开挖;
冬季供暖期,原则上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违反前款规定进行道路开挖的,除公益抢修外,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情形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用:
竣工后一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3倍收取;
竣工后第二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2.5倍收取;
竣工后第三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2倍收取;
竣工后第四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1.5倍收取;
竣工后第五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1.2倍收取。
在城市道路横向埋设管线时,应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开挖,挖掘修复费按照执行标准的1.5倍进行收取。 本条规定情形同时存在的,应当分别计算后累加收取挖掘修复费用。
规范执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各市在执行本《标准》时,可根据所处地域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在执行标准的 0.9~1.1 倍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当地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系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个别差异化项目进行调整,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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