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明确表示辞退员工时,如果劳动者确实犯了严重过错很可能就认了,但如果单位辞退理由不充分,劳动者可能就会依法维权。维权方案有可能是选择要求单位赔偿,也可能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但选择后者的并不多,毕竟强扭的瓜不甜,即使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闹矛盾到这种程度劳动者也没必要非回公司工作。但是,法律上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并不代表最终法院和仲裁肯定判决继续履行。
当碰到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诉到仲裁或法院,一般仲裁或法院是应该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但是,如果发现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告知劳动者变更诉求为索要赔偿,劳动者拒绝变更的,应驳回诉求,告知另行主张赔偿。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通常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
(4)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
(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
(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要特别注意一点:有些单位在辞退原职工后,找了其他人顶替其工作,并称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如果用人单位仅以此为由进行抗辩,通常是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的。
单位违法解除,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怎么赔偿?
其实,在杨律师看来,除非是一些所谓的“铁饭碗”,碰到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真没必要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直接上来就违法解除的单位都是比较愣、比较傻的,聪明些的单位和上司,在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有各种方法能让员工觉得在单位呆不下去!真选择继续履行,等回到单位再被人用阴招对付了,到时可能不走受罪,自己走也没赔偿!
如果碰到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要求什么样的赔偿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
(三)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
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附《劳动合同法》
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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