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深圳市金融办发布网贷备案细则意见稿后,北京市金融办今日也发布了《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支点研习社第一时间就北京版的网贷备案细则进行解读,一起来看看有什么关注点。
《意见稿》第一章第四条【投资人适当性】,强调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
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指的是不保证本金安全和收益的投资品种,比如股票、股票基金以及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等。这条规定要求投资人能正视网贷投资风险,也为网贷行业真正逐步打破刚性兑付打下基础。
至于这项规定能否有效地落地,支点哥认为需要监管出台一个行业通用的风险评估标准,以及投资人风险自担的责任书。近年来,网贷投资人各种过度维权事件层出不穷,这些现象折射出了不少投资人对网贷风险认识不够,以及平台风险提示的缺失!
《意见稿》中第三章提到,能够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管理。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同时《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与深圳和上海要求银行存管属地化不同,北京金融办并没有明确要求银行存管属地化。不过对于什么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文并没有做出解释。
北京金融办对平台选择银行仍然具有很大的控制权,平台选择银行存管必须获得监管层的认同,可以说比上海和深圳的细则更加灵活,有利于监管的同时,也让平台有了更多的选项。
在这里要提醒的是,不要让属地管理成了监管套利的工具,北京的存管政策虽然灵活,但也给监管层留下了更多的操作空间,很容易形成寻租腐败的地带。
总体来说,北京版的备案办法和深圳版的较为类似,在一些细则方面深圳版会更加细致和严格一些。支点哥认为后续各地金融办出台的网贷备案办法不应该出现太多的变化,各地金融办也应该避免因监管尺度不一而出现监管红利。如果其他城市金融办出台较为宽松的备案办法,或许我们会看到网贷平台大面积“搬家”现象。
第四章第十六条【数据接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业务数据和信息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各区可根据机构监管需要,开发建设管理系统,并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
平台业务接入监管系统,有利于监管层对平台进行穿透式监管,平台的一举一动都尽在眼底。同时,平台必须做出承诺确保向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让监管层对平台有了更大的掌控。
第三章第十三条【办理时限及要求】,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区金融办予以受理。区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机构申请备案材料报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在之前的深圳版网贷备案办法中,金融办对新上线的平台审核完成最大周期是40天,而这里北京最多要花掉80天。虽然这只是金融办完成备案需要花掉的最长时间,但是明显北京金融办给自己留下了更多的缓冲时间。写到这里,支点哥真心想吐槽一下北京金融办的工作效率。
第二章第五条【工商注册登记】,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对比深圳备案意见稿而言,北京对于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定,没有那么严格。深圳备案意见稿明确规定,新设立的机构必须要在完成商事等级、备案登记,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实现银行资金存管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而北京的政策对于新设立的机构,只要求备案登记与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就可上线经营,对于平台是否上线银行存管这项并没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