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吉林省医保局发布消息,关于医用耗材企业阳光挂网价格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大家都对吉林省严苛的措施有些无所适从。
其实通知非常简单,主要就两句话,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治理工作,对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动态调整通知如下:
1、对首次出现主动申请联动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的产品,但申请时间超过30日的企业,予以暂停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挂网工作。
2、对未积极联动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的企业,一经核查属实的,将暂停该企业所有产品挂网资格一年。
从文件表述不难看出,此次吉林医保局针对体外诊断试剂及耗材的挂网工作,杀出了狠招。
更重要的是,此次针对的不是某一个项目,而是企业所有产品。
更直白的表达就是:某一产品全国出现最低价时,如果30天内没有主动申请联动最低价,该企业所有产品暂停挂网。
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产品不联动,全部产品遭殃;文件也没有明确恢复挂网时间。
不过第二条比较明确,如果出现最低价但企业未主动联动最低价的,一经查实,该企业所有产品暂停挂网一年。
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个产品未及时联动最低价,或者没能在规定时间内联动,企业所有产品都将收到挂网影响。
堪称史上最严。
其实最低价联动,尤其是体外诊断试剂的最低价联动,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但如此严厉的规则,在IVD行业,还真是第一次出现。
2023年7月12日,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常态化开展全品种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中,
新申请挂网的医用耗材,如有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挂网价,企业需填报全国最低价,且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其全国最低价;如无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挂网价,企业应提供产品价格成本测算,并承诺挂网后按规定联动全国最低价。
2023年7月17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完善药品和耗材挂网规则强化价格监测的通知中,广东对最低价的界定,是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议价挂网采购医用耗材的挂网价格应不高于现行有效的全国最低价格,全国最低价指全国其他省级最低挂网(中标)价格(不含其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和广州平台、深圳平台最低交易价格三者之间的低值)。
而对于不如实填报数据,发现企业存在虚报、漏报、瞒报价格,申报价格与国家共享价格数据不一致的,将约谈企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信用评级并公告,相应责任和产生的后果由企业承担。
2023年7月24日,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发布通知,关于开展2023年医用耗材产品集中更新最低参考价格工作的通知。
1、外省最低参考价是指已在其他省级采购平台公布的最低中标价或挂网价等价格(不包括企业自报价、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各省级采购平台已正式公布中标价或挂网价但尚未发生交易的价格也纳入采集范围。2、企业须如实选择对应省份名称,填报的价格须低于原有“联动参考价”。四川已在全国药械招采子系统下载全国医用耗材相关价格信息,本次将与企业填报的产品联动参考价进行价格比对,请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填报价格信息的准确性。如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如实主动更新外省最低参考价的,经核查属实,按核实后的外省实际最低参考价下调10%作为联动参考价;企业不予确认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产品的挂网申请。同时将有关违规情况按照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和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023年10月24日,河南省医保局发布消息,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用耗材,企业应主动开展价格联动,并于30天内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调整承诺价格。
1.在其他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获得挂网(中标)价且低于我省承诺价格的;2.满足“不活跃区”转入“活跃区”条件且实际采购价格低于申报时承诺价格的。企业未按要求如实申请或由他人投诉,经核查属实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2024年5月13日,安徽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限价动态调整。
平台有挂网限价的医用耗材及时联动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价。在其他省份产生新低挂网采购价的企业应在30个自然日内,主动申报新低挂网价,并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定期动态调整限价。对未及时申报、申报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置。
2024年7月15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通知,关于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对首次出现主动申请联动降价但申请时间超过省级挂网低价执行后20个工作日的企业(在主动申请降价前已被投诉未联动降价的企业除外),予以暂停相关产品挂网1个月,待暂停期满且价格调整至符合要求后恢复挂网,并按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处置。对未及时联动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价格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020年,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和司法机关判决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将医药回扣、垄断控销、价格违法等失信事项计入企业信用评级。按照失信程度分别对医药企业采取提醒告诫、警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挂网、采购、披露失信信息等约束措施。
同年11月,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从而建立起中国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中,价格违法定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中等失信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被依法处罚后,不主动纠正涉案医药产品被认定违法的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继续向医疗机构高价供应涉案医药产品超过1个月的
严重失信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被依法处罚后,不主动纠正涉案医药产品被认定违法的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继续向医疗机构高价供应涉案医药产品超过3个月的
特别严重失信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被依法处罚后,不主动纠正涉案医药产品被认定违法的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6个月的
在组织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采购设置招采规则时,医疗保障部门应充分考虑评定结果因素,对“特别严重”及“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不同程度的禁入或约束,根据评级结果在续约时给予一定赋分。要强化信用评价与价格治理的协同联动,在一省确定失信产品价格虚高空间后,应及时通知他省予以关注。
也就是说,如果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不但要停止挂网资格,该企业在后期的联盟采购中,有不同程度的禁入或约束。
一省失信,全国联动。不得不说,在全网价格联动的大背景下,市场准入又一次面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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